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近日,北京朝阳区一包子铺因在外卖平台卖豆腐脑,被监管部门认定超许可范围经营,罚款1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14元,在网上引发关注。
超许可范围经营,该不该罚?依法律法规当然该罚。如果卖肉包的卖起了皮包,肯定算超范围经营,但在“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类)”的许可范围外多卖了个豆腐脑这种常规搭配,便遭“小错大惩”式处罚,于情于理显然都难逃争议。因为它不过是街边小店的寻常操作,关系到小店经营效益,也满足了市民的生活便利需要。如果确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相关部门完全可以进行提醒或是警告教育,大可不必上来就顶格处罚。
要知道,市场监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市场,让市场主体能够健康发展,实际也是一种服务。执法者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不该仅仅有简单的“罚与被罚”“管与被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小本生意,本该多些服务意识,多些合规经营的提醒,多些体恤共情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尤其是在经济仍处于复苏阶段、各地都在想方设法改善营商环境的当下。
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饮店因售卖“拍黄瓜”凉菜被罚5000元,又有陕西榆林小店卖5斤超标芹菜收入20元被罚6.6万元,近年来,类似的“小错大惩”式处罚已被多次纠偏。如果经营范围的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当前实际,就该修正法条以利落实。与此同时,行政处罚也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不能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否则会很容易让公众将之与“以罚代管”“罚款指标”甚至“罚款创收”等联系起来,进而令执法公信力受损,不可不察。
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执法必严与保持该有的人性化,从来就不是对立的。更何况,“轻微违法首错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早就成为现代执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被明确下来。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不可过度,宜有温度。(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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