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私有化的主要观点及主张
土地私有化的观点和主张并非近年才出现。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学者受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批判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提出了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案。
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们看来,实行土地私有制才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只要用土地私有制替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的所有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有的学者看来,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农业产业化问题、农村生态环境和城乡绿化问题、政府机关公务人员的寻租问题、农民富裕问题等等都不难解决。还有学者直接指出,相对于其他的土地制度,土地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甚至有学者认为凡是对土地私有制长期信奉不疑的民族,都能逐渐完善以保障产权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从而演化出有广泛民意基础的经济—社会秩序,促成各阶层共生关系的深化,社会生活的和谐。
主张土地私有化的学者大都针对当前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度,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有学者错误地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仅忽视本国的历史教训和人类文明的制度成果,而且违反市场经济规律,是导致制度性排斥农村人口的外生型城市化的根源,对劳动工资、汇率调整和中国的比较优势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严重阻碍资本市场的深化,日益加剧城乡间和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并对2020 年中国决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构成严重的挑战,所以第二次土地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前,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主要在政策上寻求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及其自由买卖和租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又试图通过推动农村土地确权来推翻农村集体所有制。有学者直接指出,农村土地确权不是一种形式的问题,是要把一种关系终结,是确权在倒逼集体所有制那种不断以人分地关系的终结;等到确权完成,大规模流转实现,在征地制度以外就能并列出现另外一套土地转让的路径,最后再来讨论如何并轨,实现更完整的土地制度改革。确权、颁证是形式,要消灭在其看来阻碍土地私有化的集体所有制甚至农村基层组织才是其最终目的。
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抓住每一次中央有关土地制度改革内容的会议,以宣传、解读中央会议精神的名义,宣传土地私有化的改革方向。比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有学者直接喊出:“土地制度改革不能再拖延”,“土地制度改变不能老是试点”,“土地私有化的时间已经成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有学者宣称:一直以来,产权不清、归属不明的现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影响效率、平等和稳定三大施政目标,如果不改,要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是很困难的;土地制度改革,能让中国至少繁荣30年。
不断寻求农村土地改革的突破口,在舆论焦点中制造和利用民意,是土地私有化主张者们一贯的做法。小产权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都在其“关注”和“研究”之列。有学者就认为,无论是小产权房还是成都土地产权改革试点,都表明农村土地改革走向私有化的趋势是阻挡不住的,而且这种趋势是经济力量和制度动因一起推动的,具有必然性。
首先,土地私有制的高效率问题因国情而异,并非通则。其逻辑是建立在自由市场经济理论之上,把土地作为一种单纯的生产要素,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易实现效率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中,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并非如其主张者们所宣扬的那般和谐。比如,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与在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私有制效率表现就大不相同。在鼓吹土地私有制造成西方国家农业繁荣时,也应该让人们看到印度和拉美的“三农”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城市贫民窟、农民自杀、农民游击队等社会问题。
其次,单纯以经济效率考察一个社会的土地制度不科学。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不仅是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存在,更是关系着社会公平和国家性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保证,也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执政的制度基础。土地私有制主张者们在批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不仅不顾历史和现实大力美化土地私有制,而且无视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的多种成功模式。例如江苏华西村、河南刘庄、黑龙江兴十四村、天津毛家峪等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农村,不仅实现了村庄生产可持续发展,而且建立了完善的村级治理体系,真正实现了村民民主、农民生活富裕幸福。
再次,土地私有化的主张,貌似以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助力全面小康社会为出发点,实际是受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驱动,是人格化的资本在新形势下的代言词。一百多年以前,马克思就提出过:“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资本论》第1卷第871页,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在强大的资本力量下,广大农民一旦丧失发展农业、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地位,被裹挟进土地自由交易的美好图景,到最后将不得不承担两极分化甚至社会动荡不安的恶果。在土地私有化的蓝图中,广大农村也只不过是新的“圈地运动”的试验场和各路商业资本角逐利润的新战场。
最后,相对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私有制的缺陷更严重。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生产资料私有制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矛盾,它不可避免地要被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所代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正是在深刻地认识和分析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种种弊端甚至罪恶的前提下,提出了土地私有制改造的多种途径和建立土地公有制的设想。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土地革命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农村中很快出现了新的土地买卖和农民失地现象,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也正是因为如此,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毅然领导广大农民进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广大农村建立起集体经济制度。在其60年的发展历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经历过无比的辉煌,也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是,把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中的几乎所有问题简单归结于土地集体所有制,而无视其制度优越性,不仅不科学,而且有失公正,甚至别有用心。
不可否认,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而且有的问题还很严重。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放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由,相反,我们应该遵循“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一原则,在今后的农村改革中更加注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第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和集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是我国根本大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物权法对集体财产的保护也作出了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共中央一直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强调坚持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伊始,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多次强调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是集体经济;90年代,他提出并重申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强调条件具备时,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道路、方向等基本问题,多次强调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底线。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和相关政策,对有效地落实集体所有权、有力地推进集体经营发展、切实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等重要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划。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更加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中共中央提出的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和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历史机遇。乡镇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因为鲜明的“本土化”特征,更容易在新型城镇化道路所提供的产业落地政策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平等互惠中赢得新的发展机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使1亿左右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目标,将为农业生产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宽广的平台;同时,农民返乡创业和农民就近就业将会更加便利。农村集体经济能否抓住这个重要历史机遇,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壮大,是一个重大的课题。
第四,现实中还存在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一定基础。一是,从组织基础来看,一些农村在行政村(原生产大队)或自然村(原生产队)的社区范围内,成立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实际上履行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如对集体土地进行发包、为家庭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以及进行集体积累等经济活动。二是,从物质基础来看,农业机械化水平极大提高,为实现农业集约化、集体化创造了基本物质条件。三是,从人才和群众基础来看,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实践,造就了一批立足农村、发展农村的现代农民。
第五,一些农村探索出了多样化的、成功的集体经济实践模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榜样。这其中既有以河南刘庄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经典模式,又有以江苏华西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现代模式,还有以天津毛家峪村为代表的农村集体经济的现实模式,以及以广东省崖口村为代表的集体经济的混合模式。被誉为“改革第一村”的小岗村也在探索以“小岗村”品牌入股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并且在2014年取得了村级集体收入600万元的成绩。这些成功的探索和实践说明广大农民仍然具有发展集体经济的强烈愿望,但他们所要求的集体经济不再是过去那种“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归大堆”的集体经济,而是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通过充实集体统一经营层、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增加集体收入来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不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大局,而且关系到中国广大农民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根本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理论界的关注和研究,更需要中央政策的支持、地方政府的扶持以及广大农民的热情和投入。集体经济只有抓住各种历史机遇,凝聚各方合力,不断发展壮大自身实力,才能在改革和发展的征途上战胜各种困难险阻,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