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胡春华率领的小组,工作已启动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北京青年报 时间:2020-06-30 点击:

6月29日,国办发布了一则重磅通知——《关于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通知》。

上述通知提到,经国务院同意,定于2020年至2021年年初开展国家脱贫攻坚普查。

这是官方首次披露有关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的具体信息。在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是胡春华。

首次披露普查细节

国办通知中提到,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对脱贫攻坚成效的一次全面检验”。

普查的重点是:

普查重点围绕脱贫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全面了解贫困人口脱贫实现情况,为分析判断脱贫攻坚成效、总结发布脱贫攻坚成果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为党中央适时宣布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数据支撑。

通知中详细提到了普查范围和对象、普查内容和标准时点、普查组织和实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要求等。

其中,普查的范围是:

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享受片区政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7个市县,以及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抽取的部分其他县。

普查内容包括:

建档立卡户基本情况

“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

主要收入来源

获得帮扶和参与脱贫攻坚项目情况

县和行政村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组长是胡春华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注意到,去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小组的架构为一正六副。

其中,组长是国务院副总理胡春华,副组长有6人,分别来自国家统计局、扶贫办、中宣部、发改委、财政部等。

该小组的成员共15人,分别来自教育部、工信部、民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健委、央行、统计局、医保局、扶贫办和中国残联。

政知君注意到,成立该小组意在“加强组织领导”,该小组负责国家脱贫攻坚普查组织和实施,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官方信息还提到,中西部22个省(区、市)也有普查领导小组。

“中西部22个省(区、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系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

政知君注意到,今年3月,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当时,胡春华以“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组长”身份亮相并讲话。

他说,“脱贫攻坚普查是全面检验脱贫攻坚成效、促进高质量脱贫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如期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必须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他还对普查的具体工作做了部署:

加快组建市县级普查机构,落实好工作经费,选优配强普查人员队伍

扎实开展综合试点,对普查方案进行全面测试

加强普查人员培训,确保参加普查的人员都达到规定要求

优化普查指标设计和数据处理方法

强化普查工作质量管理,完善质量控制办法和监督问责机制,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

3月26日,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扶贫办在京召开了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出席会议的有: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务院扶贫办主任刘永富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李晓超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扶贫办副主任欧青平

国家脱贫攻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邢志宏

那次会议提到,国家脱贫攻坚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为解决贫困问题而开展的大型专项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将国家脱贫攻坚普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一战、收尾之战,勇于担当,尽锐出战,转变作风,确保国家脱贫攻坚普查取得成功,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据国办的通知显示,这次普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保障,列入相应年度政府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此外,通知还对普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普查对象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当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普查资料。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通知还提到,加大统计执法和违纪违法行为惩戒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对于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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