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向铁道部长都言听计从的“高铁一姐”索贿诈骗5000万!

来源:南方法视 作者:廉政明镜 时间:2020-01-12 点击:
  
北京高院发布消息,原国务院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范增玉(正厅级),被提请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人犯受贿罪、贪污罪、诈骗罪,涉案金额近6000万,其中仅向“高铁一姐”丁书苗索贿就达4000多万,此外还诈骗了她及下属超千万。
 
  而原铁道部长刘志军,都对这名女商人都言听计从。
 
      犯贪污、受贿、诈骗3宗罪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履新扶贫办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仅半年,就开始大肆敛财,最终在任该职务两年后被查。而此前,范增玉曾有过行贿的前科,但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1963年出生的范增玉是河南郸城县人,1987年,转业到中国环境报河南记者站做记者。后来他到了省委办公厅,之后周口地区地委政研室副主任、县委副书记、行署副秘书长、财委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一步一步,范增玉的仕途越走越顺。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河南省交通厅厅长曾锦城案发,范增玉曾被认定向曾锦城行贿1.1万元,检方先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予以撤销,不过其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命运的转折点开始于2004年。这一年,范增玉被调入河南省扶贫办。由于将分管的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做得有声有色,范增玉在全国扶贫系统声名鹊起。2年后,范增玉被调往北京,在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中心主持工作。3年后,被提拔为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跻身正厅级。
 
  然而,仅仅在担任该职务2年后,他就因违纪被调查。2014年1月9日上午,范增玉涉嫌贪污、受贿、诈骗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涉案金额约6000万。法院查明范增玉的贪污罪行主要发生在2009年底,换句话说,在范增玉履新的同一年就开始了贪腐之路。
 
  最终,2015年4月29日,北京一中院以受贿、贪污、诈骗三罪判处范增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算下来,他至今已服刑超过2年时间。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7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范增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高铁一姐”被抓,他借机诈骗890万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三宗罪的涉案金额约6000万元,其中绝大多数都与被称为“高铁一姐”的山西女商人丁羽心(丁书苗)有关。
 
  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丁书苗结识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后,充当其“权力掮客”,摇身一变成为“高铁一姐”,打造了一个庞大的“黑金帝国”。
 
  她先后帮助23家公司中标57个铁路工程项目,中标标的额超过1800亿元。这57个项目中,53个由刘志军打过招呼。丁书苗等人从中获取违法所得30多亿元,其中她个人非法获利20多亿元,以至于刘志军对丁书苗都“言听计从”。
 
  而范增玉不但向丁书苗38次索贿,金额达到4000多万元,还对他们诈骗上千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为使丁书苗达到树立正面形象、逃避有关部门查处的目的,范增玉向丁书苗提供向国务院扶贫办组织的扶贫项目捐款的机会,安排她在有关大会上发言,同时为她在外资中心编撰的慈善画刊上刊登慈善事迹。
 
  2010年8月至11月期间,范增玉虚构帮助丁书苗归还欠款的事实,骗取对方用来还钱的390万元。2010年12月间,他冒充有关领导,与丁书苗进行手机短信息联系,先后骗取200万元和20万欧元。
 
  2010年12月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得知丁书苗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范增玉对丁书苗的下属张铁轩谎称认识有关领导,可以帮忙疏通关系,先后骗取890余万元。
 
  事实上,范增玉所谓的“疏通关系”并未让丁书苗脱困。2014年12月16日,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丁书苗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
 
  死缓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当减刑
 
  按照《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范增玉的减刑理由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八条相对应:


 

(铁道部窝案之一,张曙光)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应当裁定减刑;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来源:南方法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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