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费"合法是堂法制与道德课

来源:东方网 作者:网络 时间:2015-10-20 点击:

  广西陆川县56岁的杨金美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要“带孙费”。近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其儿子和前儿媳各支付12000元“带孙费”。(10月18日《成都商报》)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爷爷奶奶带孙子天经地义。很多时候,老人不仅要带孙子,还要自掏腰包养孙子。遇到不讲理的儿子媳妇,孩子出了什么问题还得承受子女的种种埋怨。这几年,索要“带孙费”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但真正打官司的少之又少。这不,杨金美动真格了——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带孙费”,而且胜诉了。法院判决“带孙费”合法,不仅是一堂法制课,更是一堂道德课。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他们带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完全出于自愿、亲情和喜欢——带是人之常情,不带也无可非议。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杨金美对孙子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抚养义务,她带了孙子,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带孙费”,看似不合情理,实质合情合理合法。正如杨金美所说,她索要“带孙费”,既是对她劳动的尊重,更是一种知恩图报的表现;她给儿子和前儿媳上了一课,教会了儿子和前儿媳知道什么是责任与担当。

  法院判决“带孙费”合法,既是维护法律尊严、彰显法制权威,也是弘扬传统美德、维护公平正义。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但是,在人性、人情、人权不断得到重视的当下,法律要管家务事,法官须断家务事。法院判“带孙费”合法,就是法官敢断家务事的体现。目前,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已经进入实质的立法审议程序,也是法律要管家务事的有力例证。“带孙费”不仅是家务事,其内涵非常丰富,既涉及家庭伦理,也涉及公序良俗;既与法律密切相关,也与道德紧密相连,还与责任和义务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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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 父亲起诉女儿要求探望

与老父不和,小女儿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老父一纸诉状将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经济赡养和探望。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孙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孙老伯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孙老伯生日各探望孙老伯一次;驳回原告孙老伯的其余诉讼。

  年近八旬的孙老伯退休前是一名教师,其共生育二女一子。往昔,孙老伯与妻子离婚后单独借房居住至今。长女居住于外省市,二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女即孙女士居住于本市,多年前已离婚,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孙老伯现退休工资为每月6050元,并参加了医疗保险;现免费借住于沪上亲戚房屋内。2012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孙老伯住院医疗费自负部分为1.8万余元。

  孙老伯与孙女士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事务的认识各有不同,父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

  多年前,孙老伯与孙女士曾经有过一场三年之久的赡养官司。2014年11月,孙老伯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孙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医疗费9000余元以及2014年以前的护理费7120元;孙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其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其生日各探望一次。

  孙老伯在法庭说,自2011年以来,就联系不到小女儿孙女士,她也不回来探望。自己现年老多病,生活无法自理,虽居住于上海,但医疗保险在外地,一旦生病,她也不护送其回老家住院治疗,为此提起诉讼。

  孙女士则认为,自己2006年离异,且一直失业。父亲曾于2005年在没有任何理由之下起诉要求断绝父女关系,并索要100万元赡养费,自己为此受到严重伤害,父女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难以支持原告要求其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而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符合伦理,具体探望次数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当然,被告赡养义务的履行并不免除原告其他子女的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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