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国知青社团组织持续发展的分化组合趋势
来源:全国知青文化产业联合会 作者:于立波 时间:2019-07-2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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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共和国知青系列文学作品中的收官之作《中国知青文化史》总六卷即将出版,作品中就知青组织发展宗旨、知青精神、活动理念、文化传播、工作方针、历史定位、发展之路、品牌战略发展方向等问题做了具体论述。对全国知青组织的超前发展、等级信誉、品牌建设、基础支撑也做出有效论证。但就目前全国各地各级各层知青组织发展出现的众多失控、无端泛滥和脱离监管现象,对如何重新分化、调整、组合,确保全国各地各级各层知青组织的长期有效持续健康发展等问题,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合法注册是现在知青社团组织运营发展的基本原则。
知青社团组织是一个特殊群体组成的社会组织。不同于其它社团组织,其它社团组织只有一个行业管理部门,而知青社团组织除省委社科联行业管理、民政厅注册、登记、审批,还必须有一个挂靠监管部门(大学)。这就决定了知青社团组织创建的特殊性,前提就是必须在国家社团法的指导下运行。
(一)我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所有社会组织必须在国家社团法律法规监管下运行。在社团组织管理中,国家实施三级社团组织的审批、注册、登记监管机制。其中国家民政部负责国家级(带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体制)的社团组织审批、注册、登记;其中省级政府民政厅负责省级社团组织的审批、注册、登记;其中市(县)级政府民政局负责市(县)级社团组织的审批、注册、登记。除此之外的一切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社团组织都是非法社团组织。目前国内个别省市和地区出现的个人私自创建“中国知青联盟”、“中国知青联谊会”、“中国知青协会”、“中国知青文化产业联合会”、“中国知青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知青活动组委会”等等,就是非常典型的国家非注册登记非法运营的国字号非法知青组织。有的随便找一个职能毫不相干的相关机构组织搞一个备案,有的干脆备案也没有,有的甚至就在一个公司内下设一个“中国知青XX会”、“XX省知青文化研究会”、“XX市知青文化研究会”,更是不可思议的天大政治笑话。现在各省政府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监察部门正在各省市地区监察严管中。对那些偏离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私自创建各级非法知青社团组织机构真得尽快收住、停止、关闭、撤销,不然最后得到的只能是国家各级民政部门、社科联部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安全部门的勒令解散和停止,对于那些明知故犯、顶风而上、公开对抗、不接受监管的,将会受到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严厉制裁、严肃处理和坚决取缔。
(二)目前有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脱离监管非法获取国际外援,有的甚至到境外注册国内运营的社团组织。这种社团组织正在被省市民政部门和省市社科联组织的严密监管、严肃制裁和坚决取缔。我们刚刚参加完省委社科联、省政府民政厅和省委宣传部门的相关工作会议,主要领导亲自登台讲话,严厉指出一些社会组织私自与境外组织合作、私自去境外注册登记、私自接受境外捐赠、私自邀请境外的相关学者、不明企业人物、隐身投资人,有的甚至接受国外政治渗透等等。都会引起国家相关部门严格严密监管监察。省委社科联党委主要领导,反复强调,下发红头文件指导监管,要求确保省级社科类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已连续多次召开工作会议、专业培训、精心指导,明确要求社团会长(法人代表)、书记抓好意识形态引领、行业监管和党建指导工作,确保社团组织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行。
(三)合法注册是知青社团组织运营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原则,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相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国家社团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这些内容,决定了只有合法注册才是知青社团组织运营的基本原则,只有合法注册才是必须坚守的社团政治方向,只有合法注册才是唯一引领知青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正确目标。
二、规范运营是知青社团组织稳步发展的坚实基础。
知青社团组织的特殊性,更加决定了必须规范运营。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是十年前第一个率先在国内注册登记成立的省级一级知青社团组织,不但为全国其它省市知青组织的创建打出一个新“模版”开创了新经验,而且连续十年年检合格、党建先进、规范引领,希望大家借鉴。
(一)有的城市和地区随便设立“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知青社团组织,是非法的社团组织行为。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六款还明确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以上这一社团法律规定,就已经明确告知申办人,不能脱离本地区本城市的实际情况,不能随意在国内、省内、相关地区内成立和重复成立社会组织。尤其是那些带“中国”字样、“全国”字样、“中华”字样的国字号的知青社团组织,更要遵守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不要践踏国家社团法律“红线”,不要肆意违规成立国字号、省字号、市字号的知青社团组织,主动回归到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正确轨道上来,这就是我国社团组织目前必须遵循的方向。要想真心创建知青社团组织,要想长远发展不脱离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想长期稳定为广大狭义知青广义知青服务,就必须做到组织上合法注册、政治上合规经营、文化上正确引领。否则,必然给知青社团组织引向反面和歧途。
(二)有人随意在各省市地区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是非法的社团组织行为。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大家都已经看到了,那些非注册、登记的非法知青组织,如“中国知青联盟”、“中国知青联谊会”、“中国知青协会”、“中国知青文化产业联合会”、“中国知青文学艺术联合会”、“中国知青活动组委会”等非法知青组织,不但非登记、非注册、非审批,根本拿不到合法《社团营业执照》,拿不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拿不到自己组织的合法公章和财务主用章,拿不到银行合法开户,拿不到国家财政部、省级财政厅、市(县)级财政局的各类正规发票。没有国家这些合法的资质条件,去非法组织知青活动,去非法收取相关费用,去非法出具违规票据,带来的严重后果不得而知。这些非法知青组织,不但非登记、非注册、非审批,而且还在全国各省市各地区明目张胆的设立分会分支机构,明目张胆的以这个所谓的“中国”、“全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的非法知青组织,随意与各省市地区个人签订分会设立“协议”。这些做法都是地地道道的非法社团组织行为。一但这些非法知青组织出现了责任事故、安全事故、政治事故,非法知青组织及其负责人要承担不可想象的政治、经济、文化连带责任。
(三)规范运营才是各级知青社团组织稳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社会团体组织,是在国家民政部、省政府民政厅、市(县)政府民政局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管下规范运营。而且各级社科类社团组织都建立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对党建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政治工作、思想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都有了规范管理。我们省级社科类社团组织,每年会长(法人代表)、书记,都要分别与主管部门省委社科联和社科联党委签订社团经营责任状和党建意识形态管理责任状。每年用近半年时间对各级社科类社团组织进行严格“年检”,进行严格“财务审计”,进行严格线上线下几百条信息的合规登记、填报、审核、监管。而那些非注册、非登记、非审批的各级松散知青组织,是无法完成和实施这些规范运营流程的,他们完全处在“无政府”状态、“无监管”状态、“无责任”状态。所以实践证明,只有规范运营的各级知青社团组织才能稳步健康的向前发展,否则将是完全失控的社会松散联合体,将会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问题和可怕后果,这也是值得高度重视和深思的社团管理问题。
(四)实践证明,必须抓好两大领域的监管。一是必须抓好合法登记、注册、审批的社团组织的合规运营。即按照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省政府及人大批准通过的《XX省社会组织条例》监管和运行考核。二是必须抓好带国字号、省字号,非注册、非登记、非批准的知青组织分化和组合。按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级、分类、分地区的分化重组,重新按审批流程回归合法社会组织轨道。对于市(县区)等一些临时组建的知青联谊会,只是限时定向完成纪念活动,即完成历史使命,可暂不注册登记,但筹委会组织者必须承担本团队政治、经济、文化和人身安全责任。
三、知青社团组织也必须遵循我国社会组织设立规则。
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现行社会组织的设立原则。三大体系的社会组织分类结构,是目前指导全国社会组织的设立规则,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社团组织审批规则。如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第五次会议批准通过的《辽宁省社会组织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这一社会组织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级政府民政部作为国家级行政区域审批、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完成国家级(带“中国”、“全国”、“中华”国字号)的三大体系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审批。这一社会组织法律规定,明确了省级政府民政厅作为省级行政区域审批、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并完成省级三大体系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审批。这一社会组织法律规定,还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作为市(县)级行政区域审批、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并完成市(县)级三大体系的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审批。
(二)国家社团组织的三大基本分类规则。第一类,是社会团体,即指那些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专业和区域商会等社团组织;第二类,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指那些各专业研究所、研究院、医院、俱乐部、各种专业联盟、各类服务中心、各类研究中心等;第三类,是基金会,即指各行业各专业的基金会组织。这是当前我国各级(国家级、省级、市(县)级)社会组织审批、注册、登记的三类或三大体系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无论创建带“中国”、“全国”、“中华”字号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还是创建省级、市(县)级的社会组织,都必须在国家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指导下去审批、注册、登记成立。否则,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如果非要去践踏国家社团法,必然会走向歧途。我们建议和指出,已经走向和正在走向歧途的各级知青社团组织,尽快回归到国家社团法的正确轨道上来。
四、创造软硬实力是知青社团组织长远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实践证明,一个社团组织的合法、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具备软硬两个实力基础。这是决定社团组织发展前提,这是决定社团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
(一)社会组织的软实力。社会组织的理论、学术和思想政治实力,丰厚的社会组织软实力,决定着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发展方向。所谓软实力,即社会组织的文化实力,社会组织的党建实力,社会组织的创作实力,社会组织的理论学术引领实力。这些软实力决定着这个社团组织的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方向。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十年前创建伊始,就在《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章程》中明确了社团组织的发展宗旨,即“追溯一代知青历史,挖掘一代知青文化,发展一代知青经济,弘扬一代知青精神”。提出了社团的活动理念,即“坚持和谐发展的方针,养成海纳百川的胸怀,树立人尽其才的观念,把握民主集中的原则”。提出了知青文化传播新理念,即“做知青文化的学者,做知青文化的使者,做知青文化的引导者,做知青文化的传播者”。还提出了社团的工作方针,即“自愿参与的方针,分工合作的方针,统一步调的方针,共谋发展的方针”。还提出了社团的知青历史定位,即“中国特定时代产物,特殊时期特殊群体,广义知青狭义知青,忠诚度极高的品牌”。还提出了社团的发展之路,即“知青网络发展之路,知青产业发展之路,知青文化发展之路,知青健康发展之路,知青和谐发展之路”。还提出了知青品牌战略发展理念,即“实现共和国知青的名牌效应,实现共和国知青的名牌事业,实现共和国知青的名牌效益,实现共和国知青的名牌战略”。尤其是提出了知青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即知青精神。那就是“为国分忧的民族精神,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无私奉献的主人精神,执著进取的时代精神”。以上八大知青文化理念,构成了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和辽宁知青产业集团的文化软实力,形成了我们的文化品牌实力。为辽宁省所辖的14个城市209万老知青(全国之首)及知青组织的行业引领做出了历史贡献。也充分再现了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这一知青组织崇高的政治责任和文化指导能力。
(二)社会组织的硬实力。强大的社会组织硬实力,有效支撑了社团组织的长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所谓硬实力,是指支撑社团组织长远健康稳步发展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硬件条件和资金实力。社团组织的办公条件,煤水电气的消费能力,网络运营水平和能力,办公家具配备档次,全部电器设备装备水平,办公用品的消费档次,各项活动资金的支付能力,管理人员工资和费用补助能力,组织大家旅游活动费用,总部办公室食堂午餐工作餐的消费,知青总部组织会员和工作人员旅游的补助费用等等。过去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的一切活动支出费用,是靠少量的会费收入,少量的接受社会捐助费用,其余几乎都由会长(法人代表)于立波承担了全部的研究会租房费、会议活动场地费、办公基地费、家具费、电器费、煤水电气费用;于立波全部承担了全部工作人员食堂工作餐、节日福利分配、值班补助费用;于立波全部承担了总部来人来团队接待宴请费用,总部知青展览馆全部软硬件配备和展板、照片和设施制作费用;于立波全部承担了每月每年全部文件、材料、印刷品的印刷装订费用。十年来,会长于立波还卖掉自己的一套房子,房款收入全部投入到共和国知青文化事业中去。进入2018年以来,以会长(法人代表)于立波为首知青团队,实现资源重新整合,实现联盟项目对接,实现中国第一知青品牌、中国第一知青股的知识产权上市;重新理顺创建了辽宁知青产业集团,重新创建了四大实体运营机构,重新出产了“共和国知青”牌系列产品(商品),包括“共和国知青”牌蟹田大米、“共和国知青”牌黑豆、“共和国知青”牌T恤衫、“共和国知青”牌长沿帽、“共和国知青”牌茶杯、“共和国知青”牌“赖茅原浆50度浓香原装酒”、“共和国知青”牌系列文学作品、共和国知青《精品典藏》等等。于立波三十年积累的60项“共和国知青”系列知识产权成果,获得了辽宁省版权局一次性颁发的60项省级《版权证书》,辽宁省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出3000万知识产权净资产,并于2018年8月1日实现了在香港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挂牌上市,创建了“中国第一知青品牌”,创建了“中国第一知青股”,实现了共和国知青知识产权证卷化、数量化、产权化,实现了省级社科类社团组织第一个完成了自身造血功能,第一个形成了共和国知青四大产业的生产、制造、服务体系,彻底改变了过去社团组织靠收会费、靠拉赞助、靠个人掏腰包维持社团生存的历史局面,真正实现了社团组织靠自身联盟企业机构和创办新实体形成自己的造血功能,靠积累硬实力推进社团组织的稳步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编辑说明:本文作者于立波为辽宁省知青文化研究会会长,辽宁知青产业集团董事长,转载自上海农场知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