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正案条文,有哪条违反国际规则
近日香港因为《逃犯条例》修正案闹得沸沸扬扬,虽说特首林郑月娥已宣布暂缓此案,但加上台湾民进党的隔海放火,香港这阵子还有得折腾。
冷静来审视《逃犯条例》修订,就能看出,要针对的并非是普通的香港人或反对派人士。
香港长期以来都是远东的洗钱中心与间谍中心,回归前后皆是如此。《逃犯条例》修订矛头所指,主要是从中国大陆逃来香港的贪官污吏等犯罪人士,以及在香港从事非法活动的外国人。条例修订后,上述人等曝露于可能被送回中国大陆接受审判的风险,其行径势必有所收敛或干脆逃离香港。
也就是说,这个条例,如果通过,有利于香港的社会安定,减少犯罪;如果不通过,反而会有更多罪犯逃到香港,或者在香港得到庇护。难道这对香港的普通居民是件好事?难道香港想要成为吸引罪犯、成为间谍乐园的“犯罪之都”?
台湾“中时电子报”17日发表资深媒体人孙扬明的文章说,若纯就《逃犯条例》修正案的条文来看,其实并没有什么具争议性之处,大致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所有的问题都来自对此议题带有政治意图的政治化诠释。
乱象所以生成,有其背景。而当前美国与中国大陆的贸易战方兴未艾,以特朗普政府的一贯作法,甚至是打“台湾牌”的作为来看,在香港事上加点彩头,正好让北京再头痛一下。
传统以来,香港一直是全球谍报人员的活动重镇,再加上大陆不少经济犯往往把钱一卷就逃到香港当起寓公,这些人才是最担心被送回大陆的,所以他们在“反送中议题”上出钱出力也是理所当然。再加上香港人从原来过往的骄傲,逐渐转为失落,乃至成了对未来的焦虑,大致就可以拼凑出相关的背景。
严格说来,所有修正案条文,有哪一条是违反国际规则的?
首先,条文是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换言之,就是被要求遣送回大陆(或台湾、澳门)的原因与犯罪事实,应是在香港与大陆(或台湾、澳门)都是属于法定的犯罪行为。这难道不符现行国际相关规定?
其次,修正案中也规定得以遣送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法定刑期最少3年以上,这真的是很宽松了。台湾“引渡法”的相关规定,则是本刑只要在1年以上,就可以把人送走。民进党如果不服,敢不敢先修订台湾的相关规定试试?
再者,对于是否遣送的最终决定权属谁,这是当前反对人士争议的焦点之一。修正案的设定,是由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议共同决定,依国际惯例,不算离谱。
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排除条款,这是指那些不得遣送的罪行。香港立法会在这次修正草案中,还玩了一个帮助不遣送人的小把戏:它在附件中,一共只列了46种罪刑,而其中的13种是明列不得遣送的,换言之,可以遣送的只有33种。
而这13种不得遣送的罪名都是为大陆逃来的经济犯开脱的,例如破产、违反《公司法》、证券期货罪行、课税、关税甚至包括洗钱等。而现在这些“反送中”的人所说的政治犯、思想犯等,甚至都没有列入考虑的46种罪刑中。这样的条例还要以政治理由反对,如果说没有政治介入,恐怕没人相信。
但对于台湾绿营来说,却仿如捡到重型武器,尤其正逢国民党、民进党初选白热化之际,不少媒体与政治人物纷向“一国两制”开炮,貌似关心香港人的福祉,实质针对对手进行攻击,收割个人政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