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养老院
来源:上海老年报 作者:潘春华 时间:2026-10-21 点击:

摄影/李老师
我国最早的养老场所出现在奴隶制社会,早在4000多年前的夏、商时代就已有了养老院的雏形。据《礼记·王制》记载:“夏后氏养国老于东序,养庶老于西序;殷人养国老于右学,养庶老于左学。”这里提到的“序”与“学”,就是我国养老的最初机构,也兼有教育下一代的职能。
时至周代,也注意到对老病残废鳏寡孤独的照顾。《管子·入国篇》载的慈幼、恤孤、养老和问疾等事,显然包括了养老保健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下令:司州、洛阳两地的贫病老人可以住在别坊的养老机构,在这里可以免费为贫病老人提供药品和衣食。南朝梁武帝笃信佛教,于普通二年(521年),在京师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养老院——孤独院,这也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官方创设的正式救济赡养机构,用以专门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供养他们的生活。梁武帝萧衍下诏宣布:“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群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也更为普遍,社会养老院制度正式形成。唐玄宗于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在长安洛阳二京设立了养病院,又名“悲田院”,类似平民医院、养老院之性质,收养贫病无依的老年乞丐,政府派专人负责其事。“悲田院”所需的开支,由国家拨付,具体事务由佛教寺院住持管理,作为国家对贫苦无依老人的救济机构。
宋代,继承了前朝设立国家救济机构的做法,养老院普遍流行。北宋初期,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城东和城西两个“福田院”,专门负责收养孤独有病的老人、孤儿以及老年乞丐。嘉祐八年(1063年)宋英宗增置城南城北两个“福田院”,与以前设立的共为四院,最多时可容纳1200多名老人,成为专门的国家救济机构。每当严冬来临,寒雪纷飞时,也正是“福田院”最为忙碌的日子,京城开封府的主管官吏,就要到大街小巷巡视,把无依无靠、流浪街头的老人,或失去双亲的儿童接到福田院中住宿。
元代,汉臣刘秉忠在上书中建议“鳏寡孤独废疾者,宜设孤老院,给衣粮以为养”。忽必烈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赈济天下鳏寡孤独废疾者。至元八年(1271年),官府在各路(相当于今地、州市)设济众院一所,收养鳏寡孤独、残疾不能自养的老人,供给一定粮食和柴薪,当众发放,不得贪占。同时还规定了收养标准和操作过程。据《邵武府志·名宦》记载,至正年间,在福建邵武任职的郭瑛,于城西建立“惠老慈济堂”, 为堂买田,收取地租供养入堂老人。
明代承袭宋元时期国家救济收养老人的传统,在京城和全国各地广设“养济院”“资善堂”等。明初,朱元璋诏令各府县设立“养济院”,收留的孤寡老人每月“大米三斗、库布一匹”。钦定《诏天下养老之政》,而且《大明律·户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也是养济院建立的法律依据。养济院由国家开办,地方官府具体管理。
清代,延续了明代养老院制度。康熙年间,先在北京设立“普济堂”,后设立收养救济老人的 “厂局”。 据《顺天府志》记载,仅在清代前期和中期,就设立“厂局”48所,遍布北京的大街小巷。并要求其他地方政府仿效。北京最为著名的有设立于广宁门外的普济堂粥厂和设在德胜门外的功德林粥厂。普济堂有政府分发的公田,靠地租维持其日常开销。普济堂管理严格,制订了详细条规,派专人具体管理。据江苏的《松江府志·建置》记载,清朝时期的普济堂“老民每早晚稀粥,中午干饭,日定量白米八合,午饭有蔬菜。每月初一、十五两天有豆腐制品等菜。端午节、中秋节,赏钱20文。端午节后领凉席、扇钱34文,冬至后领柴钱14文、布袄钱100文。老民病故,给棺材、安葬钱3000文”。可以看出,社会养老的福利制度在明清时期就已经非常完备。
责任编辑:日升
时至周代,也注意到对老病残废鳏寡孤独的照顾。《管子·入国篇》载的慈幼、恤孤、养老和问疾等事,显然包括了养老保健等诸多方面的内容。
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太和二十一年(497年)下令:司州、洛阳两地的贫病老人可以住在别坊的养老机构,在这里可以免费为贫病老人提供药品和衣食。南朝梁武帝笃信佛教,于普通二年(521年),在京师建立了我国最早的养老院——孤独院,这也是中国古代第一个官方创设的正式救济赡养机构,用以专门收养孤苦无依的老人,供养他们的生活。梁武帝萧衍下诏宣布:“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群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
到了唐代,国家强盛,养老院也更为普遍,社会养老院制度正式形成。唐玄宗于唐开元二十三年(735年)在长安洛阳二京设立了养病院,又名“悲田院”,类似平民医院、养老院之性质,收养贫病无依的老年乞丐,政府派专人负责其事。“悲田院”所需的开支,由国家拨付,具体事务由佛教寺院住持管理,作为国家对贫苦无依老人的救济机构。
宋代,继承了前朝设立国家救济机构的做法,养老院普遍流行。北宋初期,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立城东和城西两个“福田院”,专门负责收养孤独有病的老人、孤儿以及老年乞丐。嘉祐八年(1063年)宋英宗增置城南城北两个“福田院”,与以前设立的共为四院,最多时可容纳1200多名老人,成为专门的国家救济机构。每当严冬来临,寒雪纷飞时,也正是“福田院”最为忙碌的日子,京城开封府的主管官吏,就要到大街小巷巡视,把无依无靠、流浪街头的老人,或失去双亲的儿童接到福田院中住宿。
元代,汉臣刘秉忠在上书中建议“鳏寡孤独废疾者,宜设孤老院,给衣粮以为养”。忽必烈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赈济天下鳏寡孤独废疾者。至元八年(1271年),官府在各路(相当于今地、州市)设济众院一所,收养鳏寡孤独、残疾不能自养的老人,供给一定粮食和柴薪,当众发放,不得贪占。同时还规定了收养标准和操作过程。据《邵武府志·名宦》记载,至正年间,在福建邵武任职的郭瑛,于城西建立“惠老慈济堂”, 为堂买田,收取地租供养入堂老人。
明代承袭宋元时期国家救济收养老人的传统,在京城和全国各地广设“养济院”“资善堂”等。明初,朱元璋诏令各府县设立“养济院”,收留的孤寡老人每月“大米三斗、库布一匹”。钦定《诏天下养老之政》,而且《大明律·户律》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私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这也是养济院建立的法律依据。养济院由国家开办,地方官府具体管理。
清代,延续了明代养老院制度。康熙年间,先在北京设立“普济堂”,后设立收养救济老人的 “厂局”。 据《顺天府志》记载,仅在清代前期和中期,就设立“厂局”48所,遍布北京的大街小巷。并要求其他地方政府仿效。北京最为著名的有设立于广宁门外的普济堂粥厂和设在德胜门外的功德林粥厂。普济堂有政府分发的公田,靠地租维持其日常开销。普济堂管理严格,制订了详细条规,派专人具体管理。据江苏的《松江府志·建置》记载,清朝时期的普济堂“老民每早晚稀粥,中午干饭,日定量白米八合,午饭有蔬菜。每月初一、十五两天有豆腐制品等菜。端午节、中秋节,赏钱20文。端午节后领凉席、扇钱34文,冬至后领柴钱14文、布袄钱100文。老民病故,给棺材、安葬钱3000文”。可以看出,社会养老的福利制度在明清时期就已经非常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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