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分手,交付对方的钱款能否追回?

来源:上海老年报 作者:梅益婷 时间:2026-09-01 点击:
摄影/日升
 
  “这是我辛苦攒下的养老钱,之前让她代为保管,但现在我们分手了,她应该把钱还给我!”原告孙老伯情绪激动。
 
  “我悉心照顾他起居近十年,他还长期住在我儿子家里,这些钱是对我多年付出的补偿!”被告张阿姨委屈地反驳。
 
  一朝感情消散,双方因为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产生争议,甚至对簿公堂,令人唏嘘不已。曾经相依相伴的黄昏恋人会如何体面散伙?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16年,孙老伯与张阿姨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长期以来,双方相处融洽,相互照顾、彼此扶持。2019年,孙老伯因老宅动迁暂无居所,张阿姨就安排他住进自家亲属的房屋,直至2024年上半年搬离。
 
  2023年8月,孙老伯考虑到双方共度晚年生活开支所需,便将自己剩余的养老金25万元取出,存入张阿姨名下作为定期存款,他与邻居闲聊时也曾提到此事。2024年,张阿姨分两次取出25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用于其家人房屋装修。
 
  2025年上半年,双方发生争执,感情难以为继,最终结束恋爱关系。孙老伯要求张阿姨归还保管的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张阿姨则认为25万元是赠与,是多年照顾孙老伯生活起居的补偿,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无果,孙老伯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款项的性质属于保管还是赠与。根据法律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达成保管合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保管合意,因此保管的说法不成立。孙老伯向张阿姨交付自己全部养老金25万元,是为用于双方共同养老生活,包含了相互扶助、共度晚年的美好愿望,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相伴养老的目的落空,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达成,张阿姨继续占有这笔钱缺乏依据。
 
  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恋爱期间各方开支情况以及孙老伯免费借住房屋等情节,法院酌情确认张阿姨返还11万元款项。同时,鉴于双方对合同性质、张阿姨是否需要返还等存在争议,需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故对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张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黄昏恋”承载着老年人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因关系终结引发的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收款方往往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对于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综合考虑交付目的、数额大小、各方经济能力、社会风俗等因素,判断财物所属性质。如何在追求爱情的同时,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需要老年人注意:
 
  一、树立正确婚恋观念
 
  老年人在追求幸福过程中,应量力而行,不提倡超出自身能力的经济付出。同时,恋爱中互相照料等行为,是表达情谊、维系感情的善意互助,不宜简单以金钱对价衡量。此外,还应避免借婚姻恋爱关系索取财物或牟利的行为。
 
  二、强化证据留存意识
 
  恋爱期间的大额资金交付,若被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日常开支,即使金额较大,也可能被认定为表达感情的一般赠与,分手时无权要求返还。若款项被用于其他用途,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无关,并且一方明确表示“共同养老”等特殊目的,则可能被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一旦恋爱关系结束,原本目的落空,交付资金的一方可据此主张返还。但主张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特定条件的存在。因此,老年人在交付大额资金时,应注意保留与款项性质相关的聊天记录等书面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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