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真的罪无可恕吗?

来源:未知 作者:文丨萧锐 、张千帆 时间:2016-10-22 点击:

似乎已经很久没有一个死刑判决能在公共领域引发如此大反响了,上一次,或许还是小贩夏俊峰?

2015年2月19日,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被射钉枪枪杀,杀人者为该村村民贾敬龙。据媒体消息,在贾敬龙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村支书何建华带人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石家庄中院和河北高院先后两审终审判决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8月31日该死刑判决得到最高法核准。日前,贾敬龙的律师收到了死刑核准裁定书。

死刑判决和核准裁定在法学界激起了不同意见,多位法律学者先后发表意见,表示贾敬龙案有法定的从轻原由,判决不应如此严厉。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认为,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和争议,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并呼吁“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是什么,让一个安分守己的中国农民,成为了一个杀人犯?对于具体案情的分析,是衡量判决妥当与否的基础。

在本案中,被害人与施害者的角色是模糊且复杂的。村支书生前,对于一个村民的强势和予取予夺之下,贾敬龙无疑是弱者一方,有村民表示,村支书主导的征地拆迁,并不是一个和平推进的过程,所谓“你要跟着我走,我就叫你发财;你要不跟着我走,我就把你治死”。村里对没有签字拆迁的住户使用“三停”政策——停水、停电、停发一切福利待遇。在这样的气氛与背景中,贾敬龙的婚房被强拆,强拆过程有着公众熟悉的暴力与非法侵害,婚房被拆,婚期延后,婚约被毁,事后的赔偿谈判。种种不寻常的事件之后,一个杀人犯诞生了。

当然,上述种种对强拆来龙去脉的描述,于贾敬龙故意杀人案而言,更多是背景介绍式的前情,但并非全无意义。正如清华大学副教授劳东燕所言,“本案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一定的过错”,而且贾敬龙有自首或者至少是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在诸多法律学者看来,贾敬龙完全符合当下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死刑犯贾敬龙的案发前遭遇,不仅让诸多法律学者生出其罪可悯的判断,事实上也收获了不少民众的同理心。轰轰烈烈的城镇化运动,人们或许可以看到、感受到所谓日新月异的变化,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宽阔的马路几乎一夜间通车,但在这样一场改变诸多农民生活、命运的高歌猛进中,最被忽略的似乎也是农民自己。

农民贾敬龙的生死,似乎已经再无挽回的余地。在网上,贾敬龙的犯罪情节被拿来与某些高官亲眷的同罪不同判比较。有人不免怀疑,所谓慎用死刑,只是在涉及社会强势人群的相关犯罪类型时,“让一部分人先废除了死刑”。比如现在已经很少能看到高官经济犯罪被判处死刑,哪怕涉案金额已经是天文数字。

法谚说,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句话近来还反复被司法系统的高官所引用。所有案件的审理和落判,不仅要经受当下法律的审视,还要无愧裁判者善良的心,这是更高的要求,但又是最低的期待。看似矛盾的社会诉求中,要求司法权力的执掌者,对待一条生命的态度,要符合专业、良知的拷问。

贾敬龙真的该死吗?他的主观恶性真的罪无可恕?废除死刑,不该从任何一个个案开始,因为死刑存废涉及到的更多是制度改革问题。但从个案出发的死刑观察也容易让人困惑:死刑的存在,为什么好像只针对一部分人……


附:

废除死刑,从贾敬龙案开始

张千帆

近日,最高法院复核批准了贾敬龙射钉枪杀人案的死刑判决,死刑问题再度引发社会关注。贾敬龙原来是一个好青年,但是村庄的黑恶政治将他逼成了一个杀人犯。在他将要举办婚礼不到20天前,村长硬是强拆了他精心布置的新房,后来也没有归还本应偿付的补偿款。在倍受屈辱、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愤起杀死了村长,而之后曾要自首,却因被围殴致伤而未成。一审、二审乃至最高法院罔顾诸多减罪情节,仍然判处贾敬龙死刑,是对国家权力的严重滥用。这一判决不仅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也违背了尊重生命的中国传统。

这篇短文只想强调一点,那就是尊重生命是中国文化的固有传统。众所周知,儒家历来强调少杀、慎杀,据说死刑案件都要经过皇帝亲自批示。儒家立场的伦理根源是“性本善”,人的内在本质是尊贵的,因而要求所有人赋予适当尊重。孟子的“孺子入井”故事将儒家基本思路表达得很清楚。只要是人,看见一个小孩爬向水井,都会情不自禁上前把她抱起来,因为凡人都有“恻隐之心”。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自然冲动,表明每个人都有仁义之心。事实上,我们之所以对一个连说声“谢谢”都不会的孩子萌动恻隐之心,不是为了获得某种物质上的回报,而是出于尊重其生命所包含的内在价值。因此,儒家会强烈谴责那些对小悦悦见死不救的路人,因为不论出于什么理由,对生命的麻木不仁表明他们的仁心已近乎泯灭。既然每个人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生命,任何人更不得主动伤害生命。

当然,儒家对人性并不盲目乐观。他们相信人性善,但也清楚知道人性是有弱点的。药家鑫的杀人灭口、李昌奎的凶残灭门、吴英的集资诈骗、对小悦悦的见死不救……都显示人性的弱点是如此致命,以至只是靠道德说教显然无济于事;在某些情况下,人必须被强迫尊重生命的价值。在儒家看来,人类之所以建立国家并制定律法(在中国古代主要是刑法),正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生命,防止人类生命受到人类自己的非理性伤害。

然而,既然国家的基本义务是保护生命,刑法就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尤其是不得没有必要地伤害罪犯的生命;否则,国家就违背了尊重与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事实上,如果推到逻辑的极端,儒家的伦理主张应该不只是“慎杀”、“少杀”,而是完全禁止死刑,因为无论罪犯如何“罪大恶极”,他们的行为都没有也不可能泯灭自身存在的内在价值,而相对乐观的儒家会认为,只要经过适当的教育改造,他们总是存在认识错误、恢复人性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摧毁罪犯的生命是国家暴力的滥用,在本质上和罪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无异。因此,控制犯罪的正当措施不是死刑,而是在罪犯失去理性期间剥夺其自由并进行教育改造,直至其恢复理性。看到药家鑫在法庭上泪流满面的场景,不论他此前犯过什么不可原谅的罪行,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个22岁的青年还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可能,而死刑判决彻底断绝了一个生命的希望。

主张死刑的立场历来有两类论点。一类是社会正义论,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或某些罪大恶极者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被害人家属也常常坚持“以命抵命”、“血债要用血来还”的传统信条,似乎杀人者只有一死才对得起被害的亡灵。其实“杀人偿命”并非不证自明的“等价交换”,而是人类在社会进化过程中为了自我保护而发展起来的原始信仰;在没有国家或国家不能有效控制犯罪的时代,这类信条有助于迫使潜在罪犯正视自己行为对他人造成的后果,但是现代法治国家秩序的维系显然不再需要依靠原始血偿信条,死刑也就成了对罪犯生命的不必要剥夺。从儒家立场上看,杀人永远是非正义的,除非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生命不得已而为之。

如果死刑判决的主要理由是为了偿命或“平民愤”,那么这类理由显然是不充分和不正当的。即便罪犯杀了人,死人也不会因为再杀一个人而复生,死刑并不能弥补犯罪带来的伤害。为了满足多数人的感觉而杀人,则更是违背了尊重生命的基本原则。在这种工具主义思维面前,人的生命不是终极目的,而是满足利益和感觉的工具;只要能让多数人满意,国家就有权力乃至义务剥夺个人的生命。一旦成为治国原则,对待生命的工具理性主义显然将产生极其可怕的权力滥用。因此,社会公正论对死刑的论证恰恰将催生最可怕的不公正,只能助长国家背离保护生命的基本义务

第二类理由是社会功利论,主张死刑有助于减少杀人犯罪,进而保护无辜者的生命与安全。譬如有人主张不仅应该维持死刑,而且应该立即执行,因为中国的监狱不够牢固可靠;如果死刑犯逃脱,无疑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危险。但是这种论点显然不攻自破,因为维持可靠的监狱是国家职能,国家显然不能因为自己疏于履行义务而转嫁责任并剥夺犯人的生命。更何况如果以后发现判决错误,立即执行将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聂树斌就是前车之鉴。

在国家适当履行职责、有效控制罪犯的前提下,真正意义的无期徒刑足以防止最危险的罪犯对社会产生进一步危害,因而也就没有剥夺罪犯生命的必要。社会功利论的更一般主张是传统法家的“重刑去刑”论,认为极刑有助于震慑危险犯罪,迫使潜在罪犯三思而行。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死刑判决对其他潜在罪犯产生显著的震慑效果,从而减少杀人凶案,那么或许可以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维持死刑。维持死刑的惟一正当理由是保护人的生命,而政府有义务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目的和手段的合理相关性。

贾敬龙本来并不是一个危险人物。在一个政治清明、法治彰显、财产权利得到基本保障的地方,他完全可以是一个好公民。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制度因素和他的个人因素同样重要。换一个有个性的平常人,碰上他的遭遇也完全可能诉诸性质同样的愤激行为。当然,他必须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沉重代价,但是显然罪不至死,因为这个人不是不可以改好。经过惩戒、教育,他完全可以恢复理智,重新做一个好人。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国家首先要反思和检讨自己的制度缺陷造成的暴力犯罪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弥补这类缺陷、改善村庄的政治生态,保护村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在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对贾敬龙案作出适当量刑。至少,法院不得为了满足被害人亲友的复仇心理,或实现并未得到验证的威慑效应,运用国家机器再剥夺一次人的生命。

近年来,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对尊重生命传统的回归。死刑复核是慎用死刑、尊重生命的最后一道关口,因而既不应流于放任地方司法滥权的“橡皮图章”,也不宜成为各种政治考虑因素的平衡器,而是应该为人的生命和内在价值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如果完全废除死刑的时机尚不成熟,尊重生命、少杀慎杀至少可以从贾敬龙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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