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在可破之列”: “文革”中的私产与公物

来源:《悦读》杂志第38期 作者:赵园 时间:2024-11-05 点击:

“文革”中的私人财产
据说欧洲有私人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直到“文革”过去了数十年我才听到。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一条,称“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文革”兴起,上述承诺顿成具文。被“横扫”所及的家庭门户洞开,任由他人出入;私人物品任由他人毁坏、没收。尽管前于此,“私有财产”之为“原罪”,早已深入人心,这一次纵容暴民明火执仗的侵犯、劫夺,仍在多数人的意想之外。 
对私人财产的“打砸抢”,“文革”初起时的“破四旧”,是一次集中的展演。所谓“四旧”,见诸“十六条”即《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在该文件中,“四旧”被表述为“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第一次在天安门城楼上接见红卫兵,林彪当日的讲话中就有“大破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云云。此前已“抄家”成风,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甚至无需理由。凡此,均被宣称为“革命行动”。[有所谓“经租房”,即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的原属私人的房产。“经租房”作为“历史遗留问题”至今未获解决。至于三门峡水利工程、新安江水电开发等大型项目中对私人财产的处置,或将永远湮没在历史岁月中。由此而被改写的家庭与个人的命运,是否还有回溯的可能?]195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中的分田地、分“浮财”与集体化,城市个体工商业的“公私合营”,尚有政策(也即规则)可循,“破四旧”则犹如战胜方放任军队肆行抄掠,是不设限、无约束的。被侵占、抄没的,大如房产,小如私人物品(由手表、现金、存折到书籍文物)。“私有财产制度”既为革命的对象,红卫兵的上述行动,即有了正当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艰难出台,所应对的,既有近几十年来愈演愈烈的强征土地、暴力拆迁,更有长期意识形态宣传中与“私有财产”有关的观念。此法的出台,本可成为解决诸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契机,却并未提上议事日程,很可能不在当局的考虑范围之内。



 
梁漱溟在“文革”后的回溯中,说到所经历的1966年8月24日的抄家,说中学的红卫兵“来势汹汹”,在其家“翻箱倒柜”,把除毛与马列著作外所有的书籍,“撕的撕,烧的烧”,将其曾祖、祖父和父亲在清朝三代为官购置的书籍、字画,梁本人保存的从戊戌维新到东西文化论战的各家手札,统统付之一炬。把《辞源》、《辞海》扔进火堆时,说,“我们‘革命’的‘红卫兵小将’,有《新华字典》就足够了,用不着这些封建老古董。”(《梁漱溟自述》页156—159,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夏鼐日记》1966年8月26日,记考古所红卫兵查封其家图书、文件、存折、存单等(卷七,页238,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陈白尘1966年9月的日记,说张光年被抄家时,“宋、元版书籍和宋瓷都有损失。”(《牛棚日记》页7,三联书店,1995)。 
顾颉刚在1966年8月24日日记中,记红卫兵在其居住区抄家,“东邻金荷清(溥仪之姑母)抄出不少金条,吴瑞燕家扫地出门,西邻某家被抄后,其夫于夜中杀死其妻,而后自缢”(《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16,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顾氏当年的日记,一再记所闻因抄没财产(尤其房产)、断绝生计导致的自杀(参看同书页548、553)。10月22日,记侯外庐家为“学部”历史研究所红卫兵所封,侯“住入门房,而电影学院之学生竟撕封条,毁坏其古物,复搜括其钱财,至于无吃饭之资”(同书,页549)。顾氏本人似较幸运,其所在研究所的红卫兵,闻街道居委会将抄其家,急来封房(按即加封条。同书,页519);这种好意,顾氏后来才领会。由日记看,顾颉刚虽于1971年就被委以主持标点二十四史的重任,却直至1975年,单位才送还抄去的书画古物,且于送还前曾送至故宫,未为接受(《顾颉刚日记(1968—1980)》第十一卷,页350—351)。
吴宓日记则记有其“目睹心爱之书物不得取回,不胜伤心愤恨”(《吴宓日记续编》第八册,页124,三联书店,2006)。陈凯歌以为“抄家的用意,不仅使被难者在经济上无立身之地,也因旧物的毁灭在精神上失了寄寓。许多老人在抄家之后故去,就是精神被摧毁的明证”(《少年凯歌》页82,人民文学出版社,2001)。陈家也在被抄之列。当年的北京四中学生陈凯歌,一些年后回想那个日子,说自己眼看着被同学抄家,烧书,“没有想到说理或抗议,也没有想到怒斥或者索性用生命一搏”,他问自己:“如果那样,会比现在更坏吗?”(同书,页79)
顾公硕:文化大革命动乱间,因造反派抄家批斗而不堪凌辱,当夜离家出走,自沉于虎丘一号桥
“文革”过去几十年后,一些故事渐次浮出水面。苏州“过云楼”主人的故事,因2012年此藏书楼流出的书籍在拍卖市场上拍出了高价,才进入了媒体与公众的视野。由此人们知晓了此楼主人顾公硕1959年、1960年对珍藏文物古籍的无偿捐献,1966年“破四旧”中藏品的被洗劫,顾的被当街批斗与自沉。也是在此前不久,人们记起了无偿捐献其无价藏品的张伯驹,张1957年与“文革”中的厄难。较之文物古籍的命运,更令人动心的,是人的命运,一代人文的命运。这种毁灭性的洗劫与1990年代商业大潮中猖狂至极的盗掘、走私,使张伯驹、顾公硕一流人物终于成为古人。
文物古籍之劫,四五十年代之交即一度发生。吴宓1952年作旧体诗,有“旧文荡灭难藏壁”句,自注曰:“此间旧书,车载担挑,售与造纸厂作浆,每斤一二千元。”(《吴宓书信集》页312、313,三联书店,2011。按其时币值,“千元”即一角钱)时吴宓在重庆。1951年2月吴宓出于文化信念与职业操守,写信给其高弟、爱徒李赋宁,殷殷叮嘱以耐心地“守护其所学”,珍视、保存书籍,说“中国旧书,今方以废纸出售,大事销毁”(同书,页370—371)。1949年后的“载籍之厄”,岂不值得以一部大书记述?


 
 
“文革”爆发未久,就有关于损毁文物、抄家中没收私人财物(包括现金、存款、公债、黄金、金银饰品、银元、图书、字画、文物等)以至“没收私房”、没收其他财产,“打死”、“赶走”人数的统计。因作为红卫兵运动的“战果”,或较为可信(参看胡鞍钢《毛泽东与文革》页181—182所引材料,香港:大风出版社,2008)。据何立波《“文革”初期的破“四旧”风潮》一文,“在破‘四旧’过程中,北京市有十一点四万多户被抄家,粗略统计,仅抄走古旧图书就达二百三十五万多册,瓷器、字画、古典家具三项近四百万件”,大批字画、古籍被焚烧;“北京一九五八年第一次文物普查中保存下来的六千八百四十三处文物竟有四千九百二十二处被毁”(《思想者》杂志2006年第3期,页109)。当然是对“部分地区或部门”、“部分成果”的“不完全统计”、“粗略统计”。“据不完全统计”是一种留有余地的说法,却未必意味着会有较为“完全”的统计。
1950年代的“公私合营”演变为国营,数十年后部分国营又演变回私营,此“私人”已非彼“私人”。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受益者,正无需知晓谁是那一企业曾经的主人。而“破四旧”的红卫兵小将不但仇富,仇商,而且仇及小商贩及其他个体经营者。顾颉刚1966年9月5日日记:“凡私人营业,如磨刀、补鞋之微亦在制止之中”,“房租、定息、金银珠宝,皆不许私人有所沾濡”(《顾颉刚日记(1964—1967)》第十卷,页526),以此“杜绝资本主义及修正主义”。顾氏记某牙医私人营业,因技术高,曾门庭若市,“文革”中,“家产全部被抄,亦不给以医院位置,其生活遂困顿若乞丐,向人借数元以自存”,顾氏说“此单干者之下场也”(同上,页546)。
仇富所激发的既有破坏欲,又有占有欲——“革命行动”由此而变质。1967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处理红卫兵抄家物资的几项规定》,就针对了红卫兵抄家物资不上交,抄家物资原物遗失或损坏,贪污、盗窃查抄财物、私自查抄财物等现象,大可相信有关现象的普遍性。将“抄家物资”据为己有(即私有),无疑是对革命纯洁性的败坏。其实假借大义遂其私欲,亦古往今来“群众运动”中的常态,“文革”不过提供了近例而已。
违反“一切缴获要归公”的“革命纪律”,侵吞抄家物资,上下皆然。康生囤积大量文物即一例。“文革”中随处可见阿Q式的“革命”,以证阿Q的子孙绵绵不绝,鲁迅作品持久的生命力。当年的红卫兵徐友渔,看到那些有资格去抄家的同学,“一般左右手腕上各戴一只手表,甚至戴上一排”,“女同学身上有许多别致的绣花手帕”(《我在一九六六年》,徐友渔主编《1966:我们那一代的回忆》页34,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较之康生之类文物大鳄,实属小巫。“牛鬼蛇神”的财物、私人物品自然更不受保护。当时的北京四中学生刘东,事后写被该校关押的“牛鬼蛇神”,“手中仅剩的财物,成为红卫兵巧取豪夺的对象,有的‘借’手表,有的‘借’自行车”(《亲历者的见证》,北岛、曹一凡、维一主编《暴风雨的记忆——1965-1970年的北京四中》页156)。陈白尘在日记中记“×××之流在抄家时,首先索取的书则是《金瓶梅》,在好多人家亦都如此”(《牛棚日记》页7)。想必觊觎已久,至此收入了囊中。
1984年7月6日,中共中央落实政策小组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清退“文革”中查抄的物资,开放存有查抄物资的仓库(包括文物仓库),物归原主;退还“文革”中挤占的房产。此前的6月14日,中央统战部、全国政协机关党组就起草制订了《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意见》。此后落实政策,退还了抄家中被没收的部分私人财物——确也往往是“部分”。也如历次政治运动,仍然有“遗留问题”。直至2012年,民国教育总长傅增湘之孙申请公开“文革”被查抄文物清单,被有关部门挡在门外(参看《南方周末》2012年4月12日A8版《“为什么我家的财产我不能知道”》)。有力的后人尚难讨得公道,何况不拥有特殊身分地位者。但也较少听说有追索不已者(“多么好的人民!”)。劫后余生,多半都没有了脾气,何况又有“身外之物”之类古训。劫夺据有他人财物,也如施暴致死致伤,事后均难以追究,也不鼓励追究,有些甚至无从追究。
1950年代合作化中对农民“地权”的处置,是近年来“土地流转”必须面对的难题。城市土地的国有化,有其演变过程。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种表述不见于1954年宪法。法学界人士认为,这种增改源于“文革”中红卫兵的“革命行动”。[参看程雪阳《重新理解“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文,刊2013年7月18日《南方周末》E31版。杨俊锋《现行城市土地制度的来龙去脉》一文说,“最早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国有的,是‘文革’开始后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亲历者回忆,当时‘革命群众’高呼‘不交出土地证,砸烂你的狗头’!并将收缴的地契上缴甚至直接付之一炬。不少人主动将土地证上交。”刊2012年7月12日《南方周末》E31版。]上述涉及产权的政策、条款,在近几十年的征地拆迁中,一再成为“群体事件”的诱因。半个多世纪以来,无视“恒产”、“恒心”的古训,以出诸“权宜”的考量为大经大法,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无可补偿的损害。近年来关涉“土地流转”的政策讨论,隐含了有关“合作化”的反思。凡此,均证明了有关话题在“脱敏”中。这真的是好消息。


【编者按】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赵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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