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生下次女后外出务工再未归家,28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补偿男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红星新闻 时间:2024-10-22 点击:

妻子生下次女后外出务工再未归家,28年后起诉离婚,法院:补偿男方5万

夫妻,不仅是一种身份,也是一份责任。10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典型的离婚诉讼:妻子生下小女儿后,就外出务工再未回家,长期不履行对两个女儿的抚养义务。直到28年后,她起诉请求与丈夫离婚。庭审中,丈夫同意离婚,但要求妻子给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给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

据法院披露的案情显示,1985年,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经人介绍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1987年7月双方生育长女、1991年11月生育次女。1996年12月,女方外出务工后即未再回家。家中所有事务、子女抚养均由男方独自承担。直至两子女成年后,女方才逐渐与子女及男方恢复联系。

2024年7月,女方提起诉讼请求与男方离婚。庭审中,男方同意离婚,但要求女方给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女方)外出务工时长女才9周岁、次女5周岁,在需要母亲关爱、抚养、教育的时候,原告却常年在外不归,漠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养,长期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相反,被告(男方)在原告离开的十余年间,独自照顾家庭,抚育两子女直至成年,付出了更多的心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因此其要求原告予以补偿,于法有据。法院在准许离婚的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被告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特别是对子女教育抚育方面的付出等因素,酌情认定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已主动履行上述义务。

法院表示,《民法典》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料理家务、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对家庭付出较多,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该规定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论是赚钱养家还是料理家务,同样值得尊重。不论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制还是共有制,只要客观上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劳务,在离婚时都有权请求家务补偿。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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