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辆
今年2月4日,江苏常州,快递员孟某柱在驾驶单位配给他的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遭遇后方一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导致电动三轮车被撞入对向车道,恰与经过此地的一小型越野客车再次碰撞。孟某柱因此摔跌倒地,被小型越野客车碾压后不幸身亡。
事后,常州公安武进分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柱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性为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该车未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认定小型普通客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孟某柱承担次要责任,小型越野客车则不承担该事故责任。同时,常州市天宁区人社局也对孟某柱进行了工伤认定。
“事故中,我丈夫被认定要承担的次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孟某柱的妻子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她针对该起交通事故担责问题,将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车主投保保司、邮政常州分公司、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等诉至常州市武进区法院。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孟某柱已认定工伤,对家属要求的相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诉求不予支持。
据悉,因不服一审判决,李女士提起上诉,10月17日该案二审在常州市中院开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事后,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始终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并不冲突,“如果公司给的车子有牌照,也要求我丈夫有驾驶证后再工作,那么这次事故中就应该是对方全责,我们也依旧可以申请工伤。”
男子无证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
车祸身亡后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59岁的孟某柱系安徽六安人,十多年前同家人来到江苏常州生活。2017年底,孟某柱做起了快递配送业务。据其妻子李女士介绍,孟某柱是与安徽优氏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该公司安排至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
“我老公没有驾驶证,也不知道这辆车是电动的还是啥,公司让我老公开,我老公就开了。”李女士说,在邮政常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单位给孟某柱配备了一辆无牌照的电动三轮车,也并不管其是否有驾驶证。
今年2月4日下午6时许,孟某柱在驾驶电动三轮车送快递时,遭遇后方一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导致电动三轮车被撞入对向车道,恰与经过此地的一小型越野客车再次碰撞,致孟某柱摔跌倒地,被小型越野客车碾压后不幸身亡。
针对该起事故,2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者注意到,对于死者孟某柱,交警大队在其基本情况的信息中称,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且经查,该车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另外,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上,认定吴某钰(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柱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俊(小型越野客车车主)则在该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对此,李女士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其丈夫被认定的次要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从没有考虑给员工配备的车能否挂牌,也没有告知过员工需要考取驾驶证。我丈夫按公司的要求开无牌电动三轮车送快递,凭啥一出事责任就成自己的了?”
死者家属要求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已认定工伤,不予支持
李女士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他们曾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今年5月,该局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孟某柱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孟某柱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同时,今年6月,李女士及其子女也因前述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将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车主投保保司、邮政常州分公司、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等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李女士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孟某柱所应承担的次要责任,系因安徽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邮政常州市分公司为其提供的三轮车不符合电动车标准导致,孟某柱不存在驾驶过错,故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据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小型普通客车车主及其投保保司均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安徽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和安徽优氏速递公司则共同辩称,本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司不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其中,安徽优氏速递公司常州分公司辩称,其与死者孟某柱系劳动合同关系,对此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作出工伤认定;对孟某柱的工亡,该公司只应依照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进行赔偿。
邮政常州分公司则辩称,孟某柱不是劳务派遣员工,而是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承接该司的外包业务,由其进行人员雇佣和业务配送。其所驾驶的车辆也是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提供,此事故中该司没有责任。
▲一审判决书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孟某柱系被告安徽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安徽优氏速递常州分公司、安徽优氏速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称孟某柱与被告邮政常州分公司也存在用工关系,并要求该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小型普通客车投保公司赔偿原告近亲属因孟某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99552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935521元,支付给吴某钰6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后未宣判
家属认为承担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不冲突
“如果公司给的车子有牌照,也要求我丈夫有驾驶证后再工作,那么这次事故中就应该是对方全责,我们也依旧可以申请工伤。”李女士告诉记者,她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并不冲突,因此她并不认可一审判决,现已提起上诉。
10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李女士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此案二审当日在常州市中院开庭,“案件并未当庭宣判,在此次庭审中,邮政公司认为孟某柱与邮政不存在用工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所提供的三轮车也不是邮政提供的,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且邮政将快递业务外包给优氏速递公司,应该由优氏公司承担责任。”
对此,周兆成认为,孟某柱生前长达6年时间一直都在江苏常州从事邮政快递配送工作。其驾驶的工作车辆包括着装均标有“中国邮政”字样,工作内容也是为中国邮政配送快递,工作场所也是在邮政公司,并接受邮政公司的管理,实际用人单位就是邮政常州分公司。
周兆成表示,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并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邮政公司与优氏速递公司在明知孟某柱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无牌照的机动车供其使用,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对孟某柱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柱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应该考虑到两涉事公司在提供交通工具和驾驶资格方面的过错,这一责任应该由两涉事公司承担。”
另外,周兆成还告诉记者,因两涉事公司一直未给孟某柱缴纳社保,导致其家属至今无法获得工亡赔偿,“显然两涉事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