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勋章和奖章简介
来源:党史博采 作者:王树人 时间:2024-08-28 点击:
在一些介绍开国将帅和解放军将领以及军队离休干部等的书刊中,经常会看到诸如谁获得过“一级八一勋章”,谁获得过“二级独立自由勋章”,谁获得过“解放奖章”,谁获得过“红星功勋荣誉章”等等。那么,新中国成立后是在什么时间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颁发”勋章和奖章的?什么样的人可以获得什么级别的勋章或奖章?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建军节97周年纪念日之际,现据搜集到的资料,把所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勋章和奖章简介如下,以飨读者。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两次通过批准了向军队有功人员和军队离休干部颁发勋章和奖章的决议。第一次:1955年2月12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其中两个有关授予勋章奖章的决议,即《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关于授予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有功人员勋章奖章的决议》,后因故未颁发条例付诸实施。)决议指出:根据宪法第31条第14项规定,将八一勋章和八一奖章、独立自由勋章和独立自由奖章、解放勋章和解放奖章,分别授予在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条例规定:勋章每种分一、二、三级,奖章不分级。区分勋章奖章的条件,是以参加人民革命战争时间的长短和当时职级的高低,以及是否坚持工作和确无重大过失为依据。勋章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奖章由国务院批准,国防部长授予。授予勋章、奖章的同时发给证书。第二次: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规定指出:功勋荣誉章分为三种,即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和胜利功勋荣誉章。
八一勋章: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公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条例规定: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共分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级和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以及 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勋章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制品,其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星,中间衬以军徽,以尺寸的大小和含金量的多少区分一至三级。
独立自由勋章: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1945年9 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以独立自由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和相当于旅级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以上干部;1945年 9月 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旅级和团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抗日战争时期的营级和连级及其相当干部。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解放勋章: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著有功勋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发布主席令,颁布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决定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50年 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以解放勋章。该勋章共分三级:一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军级以上及其相当干部;二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师级及其相当干部;三级授予解放战争时期的团级和营级及其相当干部。对直接领导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 30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根据功绩大小,分别授予一、二、三级解放勋章或解放奖章,即直接领导一个整军以上起义的授予一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师起义的授予二级解放勋章;直接领导一个整团起义的授予三级解放勋章。解放勋章图案外形为钝角五角形,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天安门,质地、颜色与八一勋章相同。
八一奖章:
八一奖章授予在1937年7月6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但未获得“八一勋章”的人员。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国防部长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工农红军时期后期(1935年9月30日至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奖章。八一奖章授予1935年10月20日以后参加红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以后参加红二方面军和红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以后参加陕北红军和红二十五军的连级及其以下人员。
独立自由奖章:
由国防部长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有功人员的一种证章。1955年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条例,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八路军、新四军或脱离生产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在两年以上的或参加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残废的排级以下人员。
解放奖章:
由国防部长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奖章。解放奖章获得者系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两年以上的,或虽不满两年,但因作战负伤致残的连级以下人员。对解放战争时期直接领导原国民党军队起义的人员(包括1950年6月30日以后直接领导起义的在内)不符合授予解放勋章条件的,即直接领导一个整排到整营起义的授予解放奖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
俗称“红星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分一级和二级两等,均为金银合金制作,图案为红星和星火,象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农革命之火呈燎原之势。一级和二级红星勋章的直径都是40毫米,厚度为2毫米。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一级红星勋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少将以上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军队离休干部。二级红星勋章授予下列人员: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以前曾被授予大校以下军衔或者未被授予军衔的军队离休干部;②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并在1965年5月21日前曾被授予少将军衔或者曾任省、部级以上领导职务,但是1965年5月22日以后受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军队离休干部。
独立功勋荣誉章:
俗称“独立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根据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1988年7月3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9克,为5K金,所含黄金重量5.9克,白银重量23克。采用长城图案,象征在中国人民为民族独立而筑成抗日的坚固长城。环抱主体图案的是长城垛口图案,它和其上方光芒四射的五角星,象征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主体的坚不可摧的抗日联盟。荣誉章的外轮廓是光芒线的8只角,寓意8年抗日战争。
胜利功勋荣誉章:
俗称“胜利勋章”,是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军队离休干部功勋荣誉章的一种。1988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和在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顾问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治协商会议等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直径40毫米,厚度2毫米,重约28.3克,为4K金,所含黄金重量4.6克,白银重量23.7克。采用天安门和旗海图案,象征新中国的诞生和人民的胜利。5只羽翼相联,口衔麦穗的和平鸽环抱天安门和旗海,表达共和国成立时人民欢庆胜利和向往和平安定生活的心情。
需要说明的是:我军颁发奖章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3年7月9日,为适应红军正规化作战,奖励在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官兵,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颁发红军奖章的命令》,提出在“八一”建军纪念日,颁发红星奖章。红星奖章按其功绩大小,分为一、二、三等。按照规定,一等发给“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发给“在某一战役当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发给“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曾荣获一等红星奖章;陈毅、张云逸、罗瑞卿、萧克、何长工、罗炳辉等三十四人曾获二等红星奖章;王震、杨得志、程子华、杨勇、苏振华、李天佑、钟赤兵等五十三人曾获三等红星奖章。除了全军性的红星奖章,红军各部队还颁发过一些奖章,以奖励作战有功的红军指战员。如红二方面军颁发的“特级优胜奖章”,红四方面军三十军颁发的“战士奖章”等。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各战区部队分别颁发过数百种奖章和纪念章。如晋察冀军区颁发的“铁军前卫奖章”,冀晋军区颁发的“红旗奖章”等等。
另外,我军还颁发有“立功奖章”。“立功奖章”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为表彰在作战和其他工作中创建功勋争取了荣誉的人民功臣而设立的荣誉证章。颁发立功奖章是在开展立功运动的基础上建立和逐步完善起来的。1946年10月,山东和华中解放区首先开展了立功运动。华中野战军第一师第一旅第二团于1946年10月8日提出“功劳运动”的口号,并采用“功劳簿”、“功劳证”、“功劳状”三种记功办法。11月11日,党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在《号召普遍响应立功运动》的短评中肯定了这种做法。此后逐步推广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各大战略区在制定“立功条例”或“立功办法”时,分别按功劳等级制作与颁发了立功奖章。当时立功奖章的大小、种类不十分统一。1979年,经中央军委批准,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立功奖章,分别授予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以一、二、三等功奖章。对获得奖章者,同时发给奖章证书,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存入档案。一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四周有五个大菱角;二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天安门城楼与火箭;三等功奖章的中间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和麦穗。立功奖章的缓带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边为蓝色,以中间的l一3道红杠分别表示一、二、三等。
编辑|侯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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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项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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