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饭馆“不按常规获客”被罚100万,法学教授:无论如何过分了
小饭馆“不按常规获客”被罚100万,法学教授:无论如何过分了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上提及一家厦门的个体工商户收到了高达100万元的“罚单”,此事引发热议。
不按常规获客
小饭馆被罚100万
7月14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辖区一家小饭馆收到了高达百万的“罚单”。
此前,李建伟曾发布过一个视频,谈到了上述事件。一家小饭馆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和周边出租车司机达成约定,如果司机将乘客拉到该店吃饭,就支付司机5-20元的奖励。一个出租车司机举报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开了一张“罚单”,罚款100万元。“一个小饭馆,一年可能挣不到20万元……无论如何过分了。”
在上述微博中,李建伟将此前的视频截图后,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一同发布。
这份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被告知处罚的小饭馆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小饭馆让司机拉客的行为被认定涉嫌实施商业贿赂。日期为2024年7月4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到,该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该店经营场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告知书还提到,该店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该店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该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100 万元。
此外,该告知书载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天眼查信息显示,厦门市思明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店主:会进行申诉
7月16日上午,记者就“百万罚单”一事向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所求证。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还不是决定书。(商家)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案件办结之后,网上都会依法依规进行公示的。”
随后,记者又就100万元罚款的处罚依据问题联系了厦门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流程,商家有申诉的权利,但案情方面的具体进展不方便告知。
随后,记者联系到帅帅鲜餐饮店的负责人,他表示,对于上述“罚单”会进行申诉。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行政执法领域“小过重罚”不时引发舆论关注,司法层面对此也曾有过专门回应和纠正。在7月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提出“小过重罚”的问题。
“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将突出加强涉企“小案重罚”“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同时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协同联动,互通信息,对行政执法中的规则缺失、方法缺陷等体制机制问题,通过检察建议、情况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机关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行政处罚裁量规范统一。
央视网
人民日报评“小过重罚”:执法为民,要在力度温度间找到平衡点
张 璁
《 人民日报 》( 2024年07月18日 第 19 版)
因为销售一瓶78元的过期葡萄酒,年过七旬的个体经营户曾某被罚款5万元。针对该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当地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搭建对话平台,促使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近日,最高检在回应“小过重罚”相关问题时表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罚款不是执法的目的。通过严格执法有效遏制违法、激励守法,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才是重点。现实中,不少引发舆论质疑的“小过重罚”案例,往往发生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问题,违背了执法的初衷,脱离了基层的实际,背离了群众的朴素认知,效果自然也不尽如人意,既不利于执法对象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还可能影响社会活力。
严格执法,就应该确保过罚相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现实中,造成“小过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对执法目的理解出现偏差,个别执法机关错误认为“管理就是处罚,严管就是重罚”,导致“顶格处罚”“小过重罚”等不时发生。有的是机械执法、“一刀切”,不考虑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不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把“过罚不当”当成所谓的“严格执法”。还有的是罚款设定存在问题,比如有的规定中罚款起罚数额偏高,给一线的执法人员造成困扰。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整治执法不规范、乱作为等问题,取得很大成效,培厚了经营主体发展的沃土。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贯彻过罚相当原则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其中,细化“过”与“罚”的考量因素,要求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从而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在严格规范罚款实施中,更要求统筹考虑法律制度与客观实际、合法性与合理性、具体条款与原则规定,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当轻则轻、该重则重,实现公平正义,稳定社会预期,才能真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这篇大文章。
执法为民,要在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点。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让行政执法既有执法的力度,又有法治的温度,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群众实际情况如何,群众利益如何保障,群众是否满意?行政机关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通堵点、疏痛点、消盲点,让执法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人民日报
官方回应“小饭馆给拉客司机回扣被罚百万”:案件将进行听证
李建伟公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建伟近日在社交平台发布一份福建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区一家小饭馆收到了高达百万的“罚单”。
涉事店主7月20日告诉澎湃新闻,目前门店已处于停业状态,他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已经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称,案件正在进入听证阶段。
告知书显示,被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思明区的帅帅鲜餐饮店,该店涉嫌实施商业贿赂一案,已调查终结,处罚时间是7月4日。
天眼查信息显示,帅帅鲜餐饮店成立于2024年2月,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规模为“微型”,拥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烧烤)”,目前仍是存续状态。
告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存在如下行为:1、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你店经营场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相应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告知书载明,该店通过向司机支付载客到店消费回扣的方式,引导后者将乘客载至店铺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
店铺安排蓝某某等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等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综上,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一般情节的裁量幅度,拟对该店采用财物手段贿赂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的违法行为,予处以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拟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予警告处罚;拟对未按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该告知书载明:“你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份告知书在网络引发不少“小过重罚”的讨论。
涉事店铺“帅帅鲜餐饮店”法定代表人师新帅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平时在修车,这家店铺今年2月份才开业,主要是其他股东在负责运营,对于店铺和司机之间的“消费回扣”情况不太了解,7月8日收到这张处罚告知书。
他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太重了,并不合理,目前已经申请了听证程序,“本来这个月29日听证,现在又延后了”。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确实存在上述告知书。他表示,“这是行政处罚告知书,还不是决定书。目前案子还未办结,还处于听证阶段。”对于更多的案件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商家有申诉的权利,但案件具体情况不方便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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