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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置换房屋提高生活质量,再婚六旬女儿要求自己86岁高龄的母亲搬走,母亲不愿意,女儿竟以自己是唯一产权人为由,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1988年,24岁的小丽在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下,前往国外自费留学,之后在国外结婚。1993年,小丽与外籍前夫诞下一女,因生下女儿后身体欠佳,小丽在女儿7个月大时就将其送回国,交由母亲陈阿婆抚养照顾。老房生活不便,2000年,小丽在上海购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子,祖孙俩住了进去。多年来,陈阿婆含辛茹苦养大了外孙女。2008年,小丽因女儿中考选择回国,此后和女儿以及陈阿婆三人一起居住在案涉房屋内。
不久,小丽和外籍丈夫因种种原因离婚。后来,小丽与第二任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和祖孙俩共同居住在这115平米的房子里,陈阿婆继续负责照顾外孙女。
四人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夫妻双方开始与陈阿婆产生矛盾,小丽对陈阿婆的生活习惯不满,认为陈阿婆对女儿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也影响了自己和第二任丈夫的感情。
一天,小丽突然宣布她打算卖掉这套大房子,换购一套小房子,因为每月仅2000元的退休金降低了她的生活品质,想通过房屋置换获得差价改善生活。但这样一来,陈阿婆就无处容身。虽然陈阿婆表示可以每月补贴3000元给女儿,小丽还是执意要卖房。小丽称,陈阿婆可以搬至和哥哥阿强共同共有的房屋居住,但该房屋使用面积不过20平左右,阿强一家三口居住已捉襟见肘,实在无法容纳陈阿婆居住。更让陈阿婆惊讶又心酸的是,她竟然收到人民法院传票,才知女儿竟要和自己对簿公堂。
小丽认为陈阿婆侵犯了自己对房屋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请求法院判令陈阿婆从房屋迁出。
陈阿婆认为自己一直抚养小丽的女儿直到大学毕业,小丽却不知感恩,未尽赡养义务,且在婚后不顾母女亲情,不考虑自己年迈不便搬离的情况,逼迫自己搬走,违反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陈阿婆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是否侵犯了小丽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物权。首先,陈阿婆自小丽购入房屋后就居住在此,为抚养、照顾小丽尚年幼无法独立生活的女儿,所以陈阿婆居住在这套房屋内是获得小丽同意的,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小丽说陈阿婆借照顾其女儿的名义入住房屋,显然是颠倒因果。
同时,小丽、陈阿婆目前居住的房屋面积很宽敞,足够他们共同居住,现客观上也是如此,陈阿婆居住在内并未导致小丽无法居住、使用房屋。此外,小丽虽然是115平方米房屋的产权人,但也是陈阿婆的女儿,小丽不仅依法享有房屋的物权,也应该依法承担赡养义务。陈阿婆虽然与阿强共有一处房屋,但该房屋确实面积狭小,客观上无法供4人共同居住生活。现在陈阿婆年事已高,作为子女,理应让其能在熟悉、稳定、舒适的环境中安度晚年。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丽要求母亲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
(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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