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行为是否构成“盗摄”?该如何定性?对话多名知识产权律
薛之谦行为是否构成“盗摄”?该如何定性?对话多名知识产权律师
▲2月16日,观众从杭州一家影院的春节档电影《飞驰人生2》海报前走过。图源/视觉中国
薛之谦陷“盗摄”风波持续引发关注和争议。
近日,薛之谦在微博分享电影《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的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盗摄”争议。有粉丝认为,薛之谦是导演邀请参加首映礼,所以屏摄可以被原谅;而更多的网友则认为,这并不是屏摄的理由,明星也一样。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发现,影视从业者对于“盗摄”行为普遍比较抵制,认为绝对不可以这么做;而在法律界,“盗摄”行为该如何定性,则存在同样鲜明的对立观点。
薛之谦陷“盗摄”风波
两度微博回应争议
2月15日,歌手薛之谦发文,点评电影《飞驰人生2》,却因长文中的影片配图引发“盗摄”争议,“薛之谦 盗摄”等相关词条频频登上热搜榜。
有网友认为,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公众人物带头盗摄,确有不妥,“既不尊重电影也不尊重观众”。但也有网友表示“大可不必”——虽然薛之谦的行为确实属于“盗摄”,但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也没用作商业用途,没必要上纲上线。
2月16日上午,薛之谦发微博,以一首打油诗回应质疑:“祝你慧眼,识图看片,本尊在谢,你在塞脸,习惯示众,罪带笑点,此心光明,亦复何言。”
不过,他的回应非但没有平息争论,反而让争议愈演愈烈。2月16日晚,薛之谦转发一则央视新闻报道,再回应“盗摄”争议,称:“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
▲薛之谦相关微博
被薛之谦转载的报道,援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的说法:“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律师观点不一
薛之谦行为是否构成“盗摄”?
红星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薛之谦的行为算不算盗摄、盗摄行为该如何定性,知识产权领域律师的观点也不一样。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拍照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就不是违法行为。有人说拍照片也是一种“录像”,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跟法律规定的目的相悖。如前所述,明确规定不得录音录像,是因为电影行业盈利的特殊性,主要依靠票房收入,而且盈利时间非常短,如果对电影录音录像会产生替代品,放到网络上之后,有些观众可能就不去电影院了,对票房产生冲击。“但是,拍照不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赵虎说。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同样认为,根据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之规定,仅要求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录音录像是指用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将影片全部或部分音像内容连续固定在特定载体上或直接进行远程传输的行为。“很显然,拍照并不能将影片内容进行连续固定,并不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所禁止的情形。”刘凯说。
不过,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伟民则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明显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李伟民认为,观影者在电影院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授权,对正在放映的电影私自拍照的行为属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录像行为”,多张剧照连在一起就是连续的画面,所以,录像行为当然包含“拍照行为”。
那么,“盗摄”行为该如何定性?
李伟民认为,薛之谦盗摄《飞驰人生2》的行为成立,应该给权利人道歉,应当向公众道歉,不能认为没有错。
除了前述录像行为包含“拍照行为”,李伟民还给出了如下理由:
1、薛之谦的行为违反电影行业惯例。电影具有特殊性,主要收入就是在好的档期和热播期上映获得票房收入;对片花、剧照进行公开,是电影宣传的重要内容,一般是严格保密,宣传材料经过制片者、出品方精挑细选,严格把控,挑选高大上、能代表电影的经典剧照对外进行公开和宣传。未经电影著作权权人授权,他人不得私自对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并对外进行宣传,除非使用权利人已经公开的剧照。
2、禁止观影者对放映中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受制于电影播出过程中电影院环境、灯光限制、技术的限制,观影者私自拍照,常常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常常难以满足制片者、出品方的要求,选不好、拍不好,可能造成剧透,可能贬损电影的形象和价值,侵害电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还有可能侵害现场其他观影者的合法权利。
3、薛之谦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上权利限制制度,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个人学习和研究,对他人作品少量进行使用,不需要经过权利人同意、许可,也不需要付费。在当今互联网环境下,微信公众平台、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不再是私人领地,属于公共网络空间,一旦作品上传,难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4、薛之谦的行为难以成立“影评制度”。对电影进行评论,使用电影中的部分剧照,属于合理使用。但是未经影片著作权人同意,私自拍摄剧照的行为,本身属于侵权行为,当然也不构成合法的影评。如果要影评,也要使用电影著作权人公开的剧照或者授权的剧照。
不过,赵虎则表示,如果立法者真的认为拍照也有必要包括进去,就会直接规定不得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没有理由不规定的,相信立法者也不会认为拍照和录像是一回事。”赵虎认为,正因为如此,把拍照解释到“录像”中,不符合立法目的。另外,这种解释其实也不符合我们的语言习惯——拍照是拍照、录像是录像,这是两种行为,人们可以很清楚地进行区分。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就不是违法行为,除非找到法律依据。
赵虎同时表示,尽管拍照不违法,但有可能构成侵权,一般来说,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是否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十七种子权利,例如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就拍照而言,在这十七种权利中,找不到侵犯了哪个子权利。最接近的是复制权。不过,电影是连续的画面组成的,拍照只是‘复制’了其中一个画面,是否构成对电影的复制呢?这个不好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录像是对电影的复制,拍照可以是对摄影作品的复制,但是未必是对电影的复制。”赵虎说。
赵虎表示,如果仅仅有拍照行为,一般不构成侵权,因为没有出现“民事权益受损”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虎进一步解释道,“比如我们打开电脑,找到一张电影海报,这个电影海报非常精美,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后我们对着电脑屏幕拍照、还可以截屏。我们对这种海报进行了复制,但是我们侵权了吗?有复制行为和侵犯复制权是两回事,侵犯复制权一定会有复制行为,但是有复制行为未必侵犯复制权,关键要看是否造成了‘民事权益受损’。”
赵虎认为,在电影院拍照这个行为本身并不侵权,不过,进入电影院,如果电影院有明确告知不能拍照或者有店堂告示之类的标志,电影院还是可以阻止观众拍照的。因为观众去看电影,是跟电影院“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果有明确告知不得拍照,那么这也是合同的一部分,电影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阻止观众拍照。“如果像薛之谦这样拍照之后还放到了网络上,那么有可能构成侵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适用电影、电视剧的截图被起诉的,最后被法院认定侵犯了著作权。”赵虎说。
而刘凯则表示,薛之谦在《飞驰人生2》的观后感中使用三张在观影时拍摄的照片,只是为了介绍、评论《飞驰人生2》之一作品,并不会影响《飞驰人生2》的权利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其合法利益。薛之谦对该照片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影视从业人员:
普遍抵制“盗摄”行为
红星新闻记者采访和梳理发现,与普通人和法律人士对于此事观点鲜明的争论不同,影视相关从业人员普遍抵制“盗摄”行为。
多位影视从业人员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盗摄一种侵权的行为,是对艺人的不尊重,如果把盗摄来的视频用于盈利的话,那就是触犯法律,希望相关部门对盗摄者予以重拳出击,维护好的观影环境和社会环境。“一般盗摄的人分为两种,粉丝过度崇拜或是以追求经济利益、赚取流量为目的,但是作为一个影视工作者来说,我们辛辛苦苦拍摄一部作品,这些人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用非正常方式盗摄,都是不对的。”一名影视从业人员对记者表示。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发现,2021年春节期间,CCTV-6电影频道融媒体中心曾发起“拒绝盗摄倡议活动”,包括雷佳音、杨幂、董子健、于和伟、路阳、贾玲、张小斐、沈腾、刘德华、王宝强等影人发出倡议:正在放映的电影不是景点,屏摄是不文明行为。
据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报道称,盗录电影的灰色产业链,曾一度影响着很多影片的正常市场发行。
而据南方都市报此前报道,2023年春节档期间,“盗摄”也曾引发热议。《流浪地球2》《熊出没之伴我“熊芯”》《中国乒乓之绝地反击》《满江红》《交换人生》《无名》《深海》7部影片集体发声,呼吁大家联合抵制盗版、严防盗录盗播,严格遵守并自觉维护秩序。
▲2023年春节档期间,电影《满江红》发布海报,呼吁文明观影、拒绝盗摄行为。图据微博
2021年,女歌手乃万也曾因“在电影院拍摄屏幕live图”一事发文致歉。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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