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订婚后发生关系被告强奸,一审被判3年,法院披露详情

来源:综合 作者:法院披露“订婚强奸案 时间:2023-12-27 点击:

男子订婚后发生关系被告强奸,一审被判3年

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

男方亲属、被告人母亲甄女士在宣判后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我儿子不接受判决,当庭就提出上诉。”

订婚第4天女孩报案

男方称女方收10万彩礼还要房本加名

甄女士介绍,5月1日,在中间人见证下,27岁儿子和24岁女子举行订婚宴,男方给了女孩一半彩礼10万元(迎娶时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还有儿子共同在字据上摁了手印,承诺结婚一年后,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订婚当日,两位准新人的签字摁手印签订的订婚收彩礼协议显示,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有反悔,订婚戒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5月2日,按照当地风俗,女方举行回门宴。当日下午,两位准新人回到婚房发生关系。

“女方当天让我儿子马上回家要房本,加上她的名字,把后面迎娶时要给的另外10万元彩礼给她。当时我们没有那么多钱,房本也不在手跟前,她就闹情绪,告我儿子强奸。”

甄女士告诉记者,当日准丈母娘找准女婿谈话并录音,要求必须房产证上加名并补上剩下10万元彩礼。

订婚第4天,也就是5月4日,女孩向阳高县警方报案称被小伙强暴。

甄女士说:“5月4号,我在县公安局当着民警的面写了保证书,承诺给她加名。5月5号家人拿回来房本,但女方说晚了,说不珍惜她。”

5月5日,甄女士的儿子涉嫌强奸被警方从婚房带走立案调查,后被刑拘,6月26日被起诉到阳高县法院,8月24日开庭。

开庭40多分钟宣判

男方称依据女方供词推导出被告人有罪

甄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今天上午8点半在阳高县法院,“从开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钟。”

“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比如说女方问我儿子,我儿子说‘订婚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人家说‘强暴我闺女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当时我儿子就‘嗯’了一句,就说我儿子承认了。”

甄女士明确表示:“我儿子不接受判决,法官问我儿子时,我儿子当庭就提出上诉。”

“从法官今天上午宣读,总体我们听下来全部采纳的是女方说法。”

甄女士表示,男方委托的两位律师今天都在外地参加庭审,都没有在宣判的现场。“殷清利律师在云南参加开庭,上周四12月21号下午,法院突然通知说今天要宣判,我们律师都赶不过来。殷律师协商说能不能缓一天,他赶紧赶过来,但法院说不行,我们的律师宣判都不在场。我们律师11月28号向法院提交了26条的意见,但法庭都没有采纳。”

时隔203天见到儿子

“他都瘦了,脸色白得一点血色都没有”

从儿子涉案被抓到12月25日判决,时隔203天,甄女士第一次看到儿子。

“我在法庭上终于见到我儿子了,他都瘦了,脸色白得一点血色都没有,我不知道他在里面受了多大的压力。”

甄女士说:“我儿子和女方订有婚约,而且给了她10万彩礼,他俩搂搂抱抱进了婚房以后,我儿子没有强奸她。”

甄女士和律师沟通得知,案发当天,儿子和女孩在婚房里发生关系后,女孩还洗了澡。“他俩发生关系后,女孩在婚房洗澡后,就跟我儿子要彩礼,要房本加名字,我儿子就跟她说不妥嘛,她就生了气。”知名律师殷清利向记者证实,11月28日他介入辩护,共提交26份申请、1份撤诉意见,合计3万余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王喆楠

大风新闻


法院披露“订婚强奸案”详情:被害人逃出房间喊“救命”被强行拽回

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

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阳高县人民法院
 

山西订婚强奸案,为何一点都不冤?

作者|王泰人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这两天的一则新闻热度很高,山西某法院宣判了所谓“订婚强奸”案,将被告人定为强奸罪,并判刑3年。根据被告人母亲之前接受采访时的说法,两人是在订婚且男方给了女方部分彩礼之后,在婚房发生了关系。发生关系后,准丈母娘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并再补上10万彩礼,因男方没有及时办妥,女方于是报警称强奸,定罪的证据基本是女方的口供。

被告人母亲的这番话看似在陈述事实,其实有极强的误导性。有些人据此脑补了一出大戏,似乎女方是为了要钱而与被告人发生关系,又因为价格没谈拢而报警,法院的判决进一步引发了广泛的质疑。

于是,法官不得不接受采访以澄清案情。原来,女子不但明确拒绝了性关系,监控还录下了被害人逃跑求救被男子拉回的画面。同时,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现场也有被害人反抗时烧毁窗帘的证据。幸亏物证充分,不然该女子不但要经受强奸带来的折磨,还要遭受公众的污名化,后果难以想象。

案情的争议似乎告一段落,但该案仍至少提出了三个问题供我们思考:强奸能仅凭口供定罪吗?结婚后丈夫是否还能成立强奸?信息时代的审判如何解答公众疑虑?

仅凭口供便能定强奸罪?

日本作家芥川龙之介曾写过一个名篇《竹林中》,因被黑泽明改编成电影《罗生门》而名声大噪。故事的核心围绕着一桩衙门正在审理的命案,对于武士究竟是如何死亡,每个人的说法都逻辑自洽,都能与案发现场的证据相吻合,令人寒毛直竖。此后,“罗生门”常被用来指那些因各执一词而使真相扑朔迷离的情况。

强奸案件的审判最容易陷入“罗生门”,这主要与当今对强奸的法律定义有关。

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刑法》第235条将强奸的手段规定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既包括利用女性处于睡眠或昏醉的状态,也包括利用照护等信赖地位,还包括某些欺骗行为。

总而言之,只要女性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且男性也认识到这一点,就可能构成强奸。

这个定义看似简单,实际是非常现代的提法。仅一个世纪以前,强奸还并不认为是对女性的犯罪。早期社会将妇女视作男性的附属品,女性贞洁为男性所拥有。不论是中国古代的“奸罪”,还是西方近代以前的法律,强奸罪均被认为是对丈夫或潜在丈夫权利的侵犯。

20世纪中叶,性别平权运动取得了巨大成功。随着《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等文件的发布,一种新的权利——性自主权——出现了,强奸不再是对伦理秩序或对男性权利的侵害,而是对妇女的自由意志、自主决定的侵害。

这种观念的转变,很快导致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发生变化。当妇女性权利附属于男性时,被害人常被课予很高的反抗义务,而反抗与打斗通常会留下明显的证据。例如在大革命前的法国,必须有他人听到争吵、打斗声,法院才会考虑成立强奸的可能性。我国清朝要求:“本妇奸夫身上必定有伤,旁人得以闻之”。

但在性自主权的指导下,强奸的成立不再要求女性的激烈反抗,也就自然不再要求身体上的伤害证据。

由于只需要证明妇女意志的违背,强奸案极易陷入“罗生门”。妇女意志是人内心的想法,客观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说明,性关系又通常发生在隐秘的场所,缺乏目击者的证词。很多强奸案件,只能依赖男女双方的口供,形成口供“一对一”的困局。

比如在山西这起案件中,男子母亲并未隐瞒或虚构事实,但只要对故事的重点和前后关联稍作修饰——甚至她可能真实地相信自己的故事——就能构建出一个完全不同的案件,不但男子不构成犯罪,被害人反而成为了敲诈勒索与诬告陷害的嫌疑人。幸运的是,山西案件取得了确凿的强迫证据。

不过,实践中的确有很多案件只有当事人口供,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极大困难;强奸案件陷入“罗生门”,恐怕是不得不面对的一种现象。

只要认同性意志本身值得保护,女性便可以通过语言反对性交,而不必极力反抗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故此,不可能要求只有存在身体上暴力损伤的证据时,才构成强奸。必须承认,在某些特殊案例中,仅凭双方口供定罪是可能的。

即便如此,害怕被诬告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刑事证明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定案,如果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逻辑链条,就只能疑罪从无,宣告无罪。

破解强奸“罗生门”,既要求司法机关在处理疑难奸案时要格外审慎,综合考量案发前后多方面证据,避免错判。同时,也需要公民注重自我保护,在受到侵害后及时保存证据,避免证据流失。

婚内能否起诉丈夫强奸?

性犯罪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件,当属1975年英国的“摩根案”。海军官员摩根与三个同事喝酒后,邀请他们与自己妻子发生关系。摩根说,妻子很愿意与陌生人发生关系,如果她反抗,那只是因为不好意思而假装的。三同事信以为真,不顾摩根妻子反抗,与其发生关系。随后,摩根将被害人拖到另一房间再度与其发生关系。

这个恶劣的案件,对英美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方面促使法律修改了对强奸者主观认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迫使人们重新思考婚内有无强奸的问题。在该案件中,摩根不但唆使别人强奸,还亲自对妻子实施了武力。但是,当时的法律并不处罚丈夫强迫妻子性交,摩根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1970年以前,很少有国家允许在婚内起诉强奸,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不被认为是强奸。比如德国1975年曾将强奸罪限定为强迫实施“婚姻外性交”的行为,直到1998年才修改了这一限定。否定婚内强奸最主要的理由是,结婚意味着对性关系的长期承诺。如英国著名法学家马修·黑尔爵士曾言:“丈夫不会因强奸妻子而被定罪,因为根据他们的婚约,妻子已奉献其身给丈夫。此项同意是不可被撤销的。”

我国早期的司法实践,也曾否定婚内强奸的存在。1997年“白俊峰婚内强奸妻子”一案被判无罪,法官做了如下说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

从中国刑罚史的词源来看,“奸”之一词的本义是“不以义交”,也就是不符合伦理秩序的性关系。根据旧社会的伦理,正如美国学者苏成捷所总结的:“男性不但有妻子的性独占权,奴仆身份的未婚女性也是其主人的合法玩物”,婚内并不存在强奸一说。

摩根案展现了另一种事实:与人们设想中的“床头吵架床尾和”不同,有些丈夫可能对自己的配偶采取下流或恶毒的手段,理应受法律制裁,维护这种婚姻关系的存续没有意义。随着女性独立地位受到肯定,对丈夫的“性义务”观念也被破除。20世纪后期,各国纷纷废除了“丈夫豁免”,承认婚内强奸的存在。

在当代中国,显然不能再以旧伦理来解读强奸的含义。21世纪初,对于类似的婚内强奸案件,我国存在着有罪和无罪的截然相反判决,引起刑法学界的激烈讨论。随着男女平等观点深入人心,婚内存在强奸已经成为我国当下的主流观点。通常认为,法律不承认丈夫的性特权,丈夫可以构成对妻子的强奸。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考虑双方感情状况,以及婚姻的存续状态,对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进行综合认定。

回到山西的订婚强奸案,法官在采访中强调,双方并未结婚而是订婚,似乎是为了说明女方没有发生性关系的义务。事实上,根据我国法律,即使登记结婚,也不意味着妻子有义务与丈夫性交,只要男性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违背了女性的性意志,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吃瓜时代的疑难案件如何应对舆论?

对于山西订婚强奸案,我还想到了著名的德普案。约翰尼·德普是主演《加勒比海盗》的知名男演员,2018年其前妻安柏·赫德在媒体上撰文控诉德普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包括强迫性交,引发了舆论一边倒的口诛笔伐。2022年,德普对前妻提起诉讼,指控其诽谤。

由于双方都是名人,这起官司受到了极大关注。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在Tik Tok全程直播庭审,持续一个月的庭审播放量数以亿计,之后该过程还被Netflix制作成3集纪录片《德普大战赫德》。吃瓜群众根据法庭上的证据和双方的言谈举止,纷纷在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造成了现象级传播。

排除其中的立场和娱乐性内容,该案及其记录下来的影像非常值得我们思考:在信息时代,社会关注的疑难案件该如何审判,如何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进入信息时代以来,热点事件发生后常常引发全网讨论。然而,由于案件证据披露的片面性,各方说辞的倾向性,“反转、反转再反转”的舆论风暴一再发生,不但无助于事件的妥善解决,还对当事人造成了更大的伤害。

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的措施,是打击造谣加上官方通报的做法。但是,在案件盖棺定论之前,网络平台不可能也没有权利完全限制舆论的探讨和传播;而民间的揣测,又很容易在传播中形成阴谋论,甚至导致后来的官方通报遭受质疑。

无论是山西的这起订婚强奸案,还是唐山烧烤店打人、胡鑫宇案件、阿里献血等诸多事件,我们已经见证了舆论审判的破坏性力量。

应对舆论审判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可信的程序将事件全貌展现在大众面前,更清楚、更全面、更及时地披露事实是必然选择。许多研究表明,公开的司法审判程序能大大提高人们对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评价。

在德普案中,即便审判结果不符合很多人的预期,但多数人都认同其正当性,平息了诸多无意义的争论。

然而,公开的程度应该如何控制?民众是否养成了独立、理性思考的习惯?尤其在案件涉及强奸等隐私性事项时,公开的措施不易抉择,德普案的网络审判不一定是个完全的正面典型。可惜的是,面对全新的时代,答案不在历史书中,可能还需要全人类不断思考,不断尝试。

总之,面对强奸疑案,我们需要以理性的、公开的态度看待。摒弃偏见,崇尚平等,尊重女性,才是一名当代公民的应有形象。

本文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稿件,仅代表作者立场。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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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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