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汉语中的数字

来源:唐萍 作者:孟国 时间:2023-12-19 点击:


 
数字使用的规范是汉语规范的重要部分,数字表述不规范,甚至用错,不仅会产生歧义,而且很可能造成误解,导致交际的失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笔者发现在人们的日常书面语交际中,常出现数字使用的错误,归纳如下:
1.数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数字,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如:二十七八岁,不能写成“27~8岁”,或“27、8岁”,也不能写成“二十七、八岁”。在书面语交际中,我们常见到类似“三、四年级”的用法,但这不是概数,而是指三年级和四年级。
2.含有“几”的概数,应采用汉字数字。如:十几个人,二十几天,而不能写成10几天。用“多”“来”“余”“约”“左右”“上下”“许”“近”等表示约数的数字(“几”除外),要根据具体语言环境来决定,是用汉字数字还是用阿拉伯数字,虽然两种形式均可,但要根据语言环境灵活掌握。如:二十多人(20多人)、三十来岁(30来岁)、十余天(10余天)、 约一百元(约100元)、二十个左右(20个左右)、十岁上下(10岁上下)、七时许(7时许)近六十人(近60人)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保持局部体例的统一。
3.表示数值的范围“从多少到多少”,可采用浪纹式连接号“~”,或一字线连接号“—”。需要注意的是,前后两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相同时,如果不会造成歧义,前一个数的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以省略。如:25—28页,50—70kg。但是,有时省略前一个数值的附加符号或计量单位可能会产生歧义甚至误解,如:10万~20万(不能写为“10~20万”),4亿~6亿(不写为“4~6万元”)。
4.年月日的表示,既可选用阿拉伯数字,也可选用汉字数字。例如:二○一六年八月六日、2016年8月6日、2016-08-06都是规范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时,不要把年份的4位数字简写成两位。如:1998年不能简写成“98年”。年、月可用“-”替代,但年月日不完整时不能替代。如:8月8日,不能缩写为“8-8”;如:2023年3月,不缩写为“2023-3”。月、日是一位数时,可在数字前补一个“0”,如:2008-08-08。另外,不提倡使用“2023.3.15”的表述法。

5.在现代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事物、现象、事件等,其名称的书写形式包含着阿拉伯数字,这种用法使用的时间长,使用范围广泛,已经定型。对此应该本着约定俗成的原则使用阿拉伯数字。如:G20峰会、5G手机、“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CCTV1等。这类固定词语使用汉字数字的更多,像成语、惯用语、谚语、缩略语、歇后语等,必须使用汉字数字。如:一概、二万五千里长征、三心二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管三七二十一、三个代表、十五个吊桶打水——七上八下等。

6.当数值伴随有计量单位时,特别是当计量单位以字母表达时,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如:500km、6007mm、50g、10kg、39摄氏度等。
7.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用作计量时,汉字书写形式为“零”,如:三千零五十二、九十五点零六,不能写作三千〇五十二、九十五点〇六。用作编号时,汉字书写形式为“〇”,如:二〇一二年,不能写作二零一二年。
在同一场合出现的数字,应遵循“同类别同形式”的原则来选择数字的书写形式。如果两种数字的表达功能类别相同,或者两种数字在上下文中所处的层级相同,应选用相同的形式。反之,如果两种数字的表达功能不同,或所处层级不同,可以选用不同的形式。

 (责任编辑 晓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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