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警方通报“男子悬赏千万寻狗”:消息系杜撰,发布者已被行拘

来源:综合 作者:综合 时间:2023-07-12 点击:

郑州警方通报“男子悬赏千万寻狗”:消息系杜撰,发布者已被行拘

7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派出所(郑东分局)微信公众号“郑东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原文如下:

来源:“郑东公安”微信公众号

 

郑州男子悬赏1000万找狗,最后给了5000

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示引发郑州市民广泛关注。
寻狗启示显示,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退役军犬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 1000 万人民币。

9日下午,大象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寻狗启示中留下的电话号码,均无法接通,后来直接提示关机。

9日20时左右,大象新闻记者从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获悉,寻狗启示中丢失的狗已被找到。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并向大家表示感谢。

据民生频道消息,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五千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一千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

而这条狗是否为退役军犬目前还无法确定。

大象新闻


 

“千万元寻狗”背后疑有推手:启事电话无人接,相关公号被指有问题

引发广泛关注的寻狗启事。/网络

该启事称,本人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一只爱犬天狼,天狼身穿黑色马甲,是一只八岁半的雄性犬。它经过特殊训练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绝对不会刻意伤害任何人。如果哪位好心人看见请速与我联系,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联系人:杨某寒;电话:17516766XXX。

启事最后用红色字体强调:天狼是条功勋犬,如若伤害倾家荡产追究到底。

7月9日,这则寻狗启事在微信群传开,引起了微博用户“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下称领养中心)的注意。该领养中心是民间志愿者自发组织的救助流浪动物的公益组织。

知情人士介绍,7月9日下午,领养中心转发了这则千万元寻狗启事,一家媒体又转发了领养中心发布的寻狗微博。随后,领养中心负责人接到一位自称是杨总助理打来的3个电话。杨总助理先说:不找狗了,寻狗启事删掉。接着,杨总助理又来电说:杨总电话被打爆了,已影响正常生活了,寻狗启事删掉。最后一个电话,杨总助理说:警察帮忙找到狗了,寻狗启事删掉。

7月9日晚,该领养中心又发布了一条微博:狗狗已经找到了。狗狗主人已联系我们,感谢大家的关注。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该领养中心相关负责人,已接受完警方的问询。

疑似相关公司在搞抽奖吸粉活动

7月9日、10日,上游新闻记者多次拨打启事中的杨某寒,以及自称杨总助理的电话,均无人接听。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寻狗启事上所留的手机号码17516766XXX,对应微信号为“TA”(启事引发关注后,设置成“手机号不可查”),“TA”对应的视频号为“TY杨叔”,微信号和视频号头像一致。

相关公众号在搞抽奖吸粉活动。/受访者供图

视频号“TY杨叔”对外宣称:关注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随机抽选一万名幸运观众,送上周XX(某知名艺人)演唱会门票和亲笔签名。结束时间是2023年8月15日。

上游新闻记者还注意到,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还发布消息称,自今年7月1日起艺人周XX所有版权为中国大陆所有,我司已购置所有版权并已签订终身艺人协议。一名娱乐圈资深人士对上游新闻记者说,这条信息明显是虚假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微信公众号“跨时代之十二新作”于2023年6月17日注册,账号主体正是冰晶公司。冰晶公司成立于202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是杨雪冰,工商注册地址为郑州地标建筑“大玉米”6楼601室。

该公众号发布的签订终身艺人协议信息,被业内人士指认为虚假信息。/受访者供图

7月10日上午,上游新闻记者来到“大玉米”6楼,在该楼层没有发现冰晶公司。

这则寻狗启事是否与冰晶公司有关联?上游新闻记者欲联系该公司就有关问题求证。记者发现,冰晶公司公布的工商信息中并没留下联系方式。记者采用多种办法联系冰晶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雪冰,均未成功。但知情人士称,他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天狼这条功勋犬究竟存不存在?这则启事发布的动机是什么?是不是有人借虚假启事引流?目前,当地相关部门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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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千万寻狗仅兑付5000:犯罪未满,违约已达

针对此事,有律师表示,找到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狗主人,索要更多的悬赏金,甚至还有人认为,狗主人的行为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涉嫌寻衅滋事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轻者要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如果说,要花1000万寻狗是想制造轰动效应,引起对寻狗启事的关注,从而增加找到狗的可能性,这种心态多少还能够理解;但一些人提出要“刑法伺候”,未免上纲上线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支付拾得人或相关部门必要的费用。如果权利人发布了寻找遗失物的悬赏广告,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悬赏广告是一种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表、明确具体报酬的合同。一旦悬赏人发布悬赏,即构成邀约;而一旦相对人履行(在此案中即找到小狗),则构成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按照正常理解,支付找狗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履约行为。

现在问题是,狗主人只支付5000多元,离1000万元差太多,找到狗的人,是否可以追偿剩余的钱款呢?显然,这里就涉及狗的价值本身,如果丢掉一条狗最多也就损失十万八万,找到却要上千万,二者相比较,这明显背离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也有违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狗主人故意发布这种夸大的悬赏广告,也不支付1000万元的答谢金,是否构成治安违法或者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的行为,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索取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等。发布寻狗启事显然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行为模式,而不支付1000万元悬赏金也不涉及无事生非、造成秩序混乱或破坏社会秩序等严重后果。如果随意扩大解释,过度适用该罪名,就是对刑法的滥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无视。

诚然,在本次事件中,1000万元的悬赏金额,明显远超一条狗的实际价值,狗主人也因急切找狗而发布了这一超高额的悬赏。但这种夸大的悬赏行为,是不是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呢?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可能性,也基本是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对象是“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个事件的狗主人发布的信息固然不真实,但也不属于上述几种情况,所以根本谈不上可能涉嫌这个罪名。

当然,法律虽然不反对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作出高额的答谢承诺,但也不支持因为急于寻找丢失物而信口开河,背离诚实信用原则。悬赏广告具有法律效力,发布者一般都具有履行悬赏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有悬赏者在相对人履行完悬赏事项后不支付悬赏金额,其兑现自己承诺的风险还是很大的。

只不过,信口开价离刑事责任还差得远,甚至于连治安违法都谈不上。一些解读者不可夸大其词,误导民众。(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上游新闻 澎湃新闻

 

责编: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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