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价7.5元卖8元,不是涨价是欺诈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车佳楠 时间:2022-06-01 点击:
便利店涨价0.5元被罚款3500元?这是“只打老鼠,不打老虎”?


影/晓歌
 
      ■记者 车佳楠

      5月30日,上海一便利店加价0.5元卖挂面被罚3500元一事冲上热搜。该事件源于上海嘉定一则通报。通报称,5月17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便利店销售的“金沙河鸡蛋挂面”,擅自在该商品标价7.5元/袋之外加价0.5元对外销售,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条信息乍一看会令人产生这样的不解:不就是7.5元涨到了8元嘛,有必要这样吗?如果要处罚,更应该去罚那些小区微信群内组织的“天价”团购、罚那些哄抬物价的不良商贩。一些自媒体开始带节奏,把网民的不解进行放大,并对比网上一些坐地起价的信息,明里暗里指责有关方面“只打老鼠,不打老虎”。

      “价外加价”构成欺诈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其实这起处罚和所谓的处罚暴利执法根本没有关系,这一执法的本质是:商家标价7.5元,却收取顾客8元,属于价格欺诈。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不标明价格的;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的该起“价外加价”案件,即在标价7.5元情况下,收取消费者8元的情形,构成了欺诈、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并非部分自媒体认为的“涨价”行为,更与商家是否获取暴利无关。即使只加价0.5元,也侵害了消费者对实际价格的知情权,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属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因此区局依法依规对其进行3500元的行政处罚。

      严打“团购价格不合理”

      对于部分网友提到的“团购价格不合理”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也在跟踪调查。

      本轮疫情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市民关注的价格问题,持续加强民生类商品和社区团购等重点领域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借疫生财”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定期在官方公众号公示疫情期间价格违法典型案例。

      例如,4月18日,静安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相关线索反映,有市民举报陕西南路上有人大幅抬高价格贩卖鸡鸭等食材,涉嫌哄抬物价。经现场走访和缜密调查,警方发现4月10日以来,犯罪嫌疑人高某大量囤积青菜、鸡蛋、鸡、鸭等食品原料,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在网络平台开店对外销售。为追求高额利益,高某从外地以批发价购入的青菜(6元/斤)、冰冻鸡(38元/只)和冰冻鸭(35元/只)大幅抬高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150%、184%和437%。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高某已累计销售175万余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静安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截至5月23日,共计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1031件,其中移送公安部门16件。查处的案件中,涉及哄抬价格类案件150件,价格欺诈类案件63件,价外加价类案件38件。集中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例32批共90件。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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