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惊人 “黑吃黑”牵出长江成品油走私乱象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朱国亮 时间:2020-11-26 点击:
摄影/日升
 
  驾驶“执法艇”,身穿迷彩服,冒充“军警”,暴力抢劫油船……去年5月,一起长江航道太仓段“黑吃黑”劫案,令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震惊,没想到今天的长江上,还会发生这样不可思议的案件。

  由案件延伸而来的调研,又将隐匿在这起案件背后的成品油走私乱象进一步曝光。张家港市检察院调研发现,长江航道上的成品油走私问题存在多方面安全隐患,打击面临一系列难题,亟待多部门联合进行治理。

  成品油走私案件时有发生

  2019年1月28日凌晨,走私成品油的“振伟油96”船关闭AIS——船舶识别系统,在长江上隐蔽航行。突然,一艘“执法艇”靠近,一群身穿迷彩服、自称是“军警”的男子登船“检查”,并给船员戴上手铐,罩上头套,强行带离油船,然后将船上400余吨柴油过驳后全部运走。

  这是长江航道上一起典型的“黑吃黑”暴力抢劫案,没有任何人报警。不过,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还是通过特勤人员捕捉到了这一劫案信息。与此同时,无锡市公安局在办理另一起涉黑案件时,也发现了相关涉案人员密谋抢劫的线索。

  最终,两地公安联手,将相关涉案团伙20余人抓获。经审讯调查,这一团伙在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共计实施类似抢劫案6起,抢劫走私的柴油1300余吨,销赃获利800余万元。

  “这并非全部案件。”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徐晶说,“从主要嫌疑人口中得知,他们之所以实施类似抢劫,是因为他们之前也被人这样抢劫过,只是没有报警。”

  案件缘起于成品油走私。张家港市检察院没有停留在案件办理上,而是延伸开来,深入调研了长江成品油走私乱象,并于今年8月形成了一份报告。张家港市检察院调研表明,从公安机关打击情况来看,上海、南通、苏州、镇江、南京各段均有非法运输成品油案件发生,且都有重特大案件发生。其中,仅苏州2019年就查扣船只57艘,查获走私成品油24000余吨,涉案金额1.4亿元。

  “这只是查获的案件。按蟑螂定律,成功上岸的非法油品数量、价值只会更加惊人。”徐晶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中,长航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告诉他们,在一次执法过程中,随机检查6艘油船,其中竟有4艘涉嫌走私。

  违法成本低 暴利惊人

  张家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丁建勤牵头进行了成品油走私乱象调研。据其介绍,走私油品主要由10万吨以上的大型油轮运至我国附近的公海,然后由中大型船只过驳进入长江口,再由中型、小型、微型船只多次过驳,沿江而上,以蚂蚁搬家形式,在沿江各类小码头、临时码头上岸,最终流向各类加油站或小工厂、小作坊。

  调研表明,成品油走私暴利惊人,而违法成本却很低。以300吨左右的小型运油船或改装船只为例,其价格大约为50万元至60万元,拉一船油成功上岸,利润可达20万元至30万元,即使船只有被查扣风险,只要能偷运二三次上岸就能回本。

  丁建勤说,近年来,苏州当地公安多次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但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依然屡禁不绝,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成品油走私不仅冲击成品油市场,造成国家大量税收流失,还带来其他诸多方面的安全隐患。

  首先是威胁长江航路安全。长江上走私船只以中型、小型、微型船只居多,这些船只经常不在规定航道行使,随意穿梭,乱停乱靠,严重威胁其他船只正常通行。这些船只大多选择夜间航行,为躲避监管,经常关闭信号灯、应急灯、照明灯等夜间航行灯光设备以及AIS系统,令其他正常航行船只无法电子预警,不能及时避让。

  其次是滋生次生犯罪。从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来看,成品油走私,不仅会带来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诸多违法行为,还会滋生“黑吃黑”抢劫案,为黑社会组织提供犯罪资金。据介绍,无锡警方之所以介入长江航道太仓段抢劫案,就是发现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突然经济宽裕,原来竟是被雇佣准备实施抢劫。

  再次是存在安全隐患和污染问题。走私成品油过驳作业中,多为“三无”船只,既无资质,又无专业过驳设备,无专业操作船工,且上岸后也通常采用改装的“黑加油车”运输,易引起爆炸、起火等安全事故和油料泄漏污染环境。另外,走私成品油不少为劣质超标油,特别是硫含量超标几十倍至数百倍不等,燃烧后会产生大量污染气体。2020年4月4日,长航公安机关查扣4艘非法运输成品油的油船,经鉴定,承运的2100余吨成品油硫含量均超标。

  打击存难点 亟待联合治理

  张家港市检察院调研表明,从近年发案情况来看,成品油走私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与防范、打击面临一系列难题有关。

  一是发现查处难。张家港市检察院检察一部主任寇建坤介绍,一方面,走私成品油船只大都会采取夜航、关闭AIS等手段躲避监管;另一方面长江中下游江面宽阔,执法力量不足,难以覆盖全部航道,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是证据收集难。走私成品油过程中,“幕后老板”通常不上船,与船主、船工单线联系,一旦走私船只被扣押,立即“断尾求生”。仅处理船主、船工,无法触及“幕后老板”根本利益。另外,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强,遇执法人员登船检查,往往会将涉案手机、账簿等丢入江中,增加取证难度。

  三是联合打击难。成品油走私过程中,从近海到进入长江各段,再到上岸,由不同部门监管;运输、销售、车辆与船只改装等各环节,也由不同部门管理,总共涉及十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难度大,难以形成打击合力。

  四是案件定性难。成品油走私涉及很多环节,特别是运输环节,部分运输船只虽在长江航道被查扣,但此时油已进入境内,来源难以追查,相关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具体适用哪个罪名,目前都还未形成共识。从行政违法角度看,也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五是财物处置难。走私成品油及运输船只被查获后,处置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办案周期长,执法部门需租用码头停靠装有成品油的船只,而且还要经常保养,否则船只腐蚀损坏,可能造成成品油泄漏污染环境。另外,停放时间过长,船舱中可能形成一定密度的油气混合物,存在爆炸风险隐患。

  面对这一系列问题,张家港市检察院认为,在持续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守好入境、入江第一道关的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联合查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海上水上陆上一体化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相互通报海上成品油走私、水上非法运输、陆上非法运输等案件信息,提高打击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明确定罪量刑标准,提升司法打击的震慑力。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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