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最高可判死刑

来源:腾讯网 作者:解放日报 时间:2019-11-15 点击:

      高空抛物、坠物对生活在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就像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统计,今年1到7月,12345上海市民热线共接到“高空抛物”投诉1167条。放眼全国,“深圳男童被坠窗砸中身亡,该小区又有4起高空坠物”“天降菜刀案刚告破,又一小区从天而降3个啤酒瓶”之类的事故频繁见诸媒体。

      面对高空抛物、坠物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人们呼吁司法介入,加大处罚力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故意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上海首例入刑案,无人员伤亡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即可。

      《意见》指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体来说,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就在《意见》出台前几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这很可能是上海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的高空抛物案例。被告人蒋某为帮外公外婆讨债,手持棒球棍到自己父母家中。因为与父母发生争吵,气愤的蒋某不仅用棒球棍砸坏房内的家具,还随后抓起水果刀、手机、平板电脑、木质抽屉等物,从14楼高的屋内扔到楼下。蒋某的父亲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控制住蒋某。

      “蒋某往楼下扔东西的行为,造成约4000元的财产损失,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从刑事上给他定罪,定什么罪名,对检察官来说是需要慎重考虑的。”闵行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文艳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需要真的造成严重后果,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后果即可。检察官前往案发地调查发现,蒋某高空抛物的时间是17时许,正是小区内人员出入较密集的时候。抛下的物品中不乏水果刀等金属制品,又坠落在单元楼门洞附近,恰好是居民进出的要道。综合判断下,检察官认定,蒋某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明显造成了威胁。

      填补司法空白,发挥威慑功能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预防、减少该类行为发生。

      “高空抛物这件事实在太吓人了,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家住汉中小区的李女士说,小区里曾发生多次楼上住户往楼下扔烟头,烧着楼下居民晾晒的被子,“小区里还张贴告示,那段时间我都不太敢沿着楼底下走。”不少网友和李女士持相同观点,留言呼吁加强对高空抛物的处罚。

      “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高空抛物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也涉嫌犯罪。这不仅大大加强了对高空抛物的处罚力度,也给今后办案提供了指引。”杨文艳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如果高空抛物造成的后果仅是损坏财物,一般由双方当事人走民事程序解决;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检察机关有时会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曾披露过一组数据:2016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1200多件,其中近三成因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人身损害,而同期受理的刑事案件仅31件。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意见》,就是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鉴此,《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不过,在法律界人士看来,虽然人民群众对高空抛物这一陋习深恶痛绝,但在实践中还是应该对高空抛物入刑持审慎态度,“比如,有人凌晨3时从20楼往下扔几个鸡蛋壳,砸到小区花丛里,是不是也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这显然不太合适,还得结合具体案件慎重考虑。”

      这一点在《意见》中也有体现。在明确高空抛物涉及的罪名之前,《意见》首先强调,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除法律严惩,社会治理要跟上

      《意见》对高空抛物的处罚严厉,但要根治这一顽疾,仅靠刑事手段显然不够,要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联动。

      不久前,郑州一两岁女童被楼上抛下的牛奶瓶砸中受伤,母亲李女士向20户人家询问未找到肇事者,表示将起诉整栋楼的业主。李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找人难、固定证据难等问题,常常让高空抛物事件追责陷入困境。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法律规定,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曾指出,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刑事犯罪,有关部门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及时查明行为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并由行为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在法律界人士看来,此次出台的《意见》,也是在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肇事者的查处力度。

      《意见》对高空抛物的处罚严厉,对潜在肇事者的威慑作用很大,但想要根治高空抛物这一顽疾,仅靠刑事手段显然不够。在闵行浦江丽都小区,某栋居民楼高层住户总喜欢往楼下扔烟头、垃圾,导致该栋楼二层住户搭建的雨棚频繁受损。即使报了警,也没法锁定肇事者。最后经小区物业、居委会、业委会多方协商,从该栋楼二层以上所有住户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中拿出一部分,安装一个“朝天探头”。从此,高空抛物现象大幅下降。

      最高法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我们要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存在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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