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侮辱国旗案宣判:被告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日报 时间:2019-10-30 点击:

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广场,有示威者拆下国旗涂黑及践踏,再将国旗扔进垃圾桶内推落城门河。涉案21岁跟车工人罗敏聪当晚被捕,被控一项侮辱国旗罪。

被告罗敏聪(中间戴口罩)。图片来源:橙新闻

据橙新闻、《星岛日报》消息,此案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宣判,罗敏聪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案发于9月22日,被告罗敏聪响应社交媒体号召,到沙田新城市广场集会表达不满。下午3时左右,有蒙面示威者将一幅五星旗由沙田大会堂旗杆拆下,把五星旗喷黑,被告与其他人将五星旗由新城市广场三楼掉到广场与大会堂之间地面,之后又将五星旗丢入一架垃圾手推车,再将手推车推落沙田公园水池,再有蒙面人从水池拾起国旗弃到城门河。

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件性质严重,但由于没有量刑指引,考虑到被告初犯,坦白认罪,亦有家人支持,报告正面良好,亦幸好案情不涉及更严重的焚烧国旗。感化官建议160小时社服令,李官则认为须提高时数以反映罪行严重性,判处200小时社服令。

辩方引述感化官报告,指被告初犯,家人亦有很大支持,认为他不适合接受感化令,但就适合中等程度的社会服务令,从而被告可回馈社会,增强公民意识。另外,被告现为冷气技工学徒,雇主对他的评价正面,亦乐意配合被告的工作安排,迁就其任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香港特别行政区第378章 《社会服务令条例》中规定:

凡14岁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罚监禁的罪行,就该罪行判处该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规定该人在命令有效期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无薪工作,工作时数在命令中指明,但不超过240小时。

看到这一消息,不少网友表示:“判得太轻了!”

北京日报记者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保护国旗、国徽”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此前报道,香港警方9月6日凌晨在粉岭拘捕22岁男子黄卓礼,并在该男子住所内缴获一支伸缩警棍及一支疑似仿制枪械。被捕男子黄卓礼被控“刑事毁坏”、“串谋侮辱国旗”、“纵火”等罪名,案件于9月7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拒绝该被告保释。

但据香港文汇报消息,9月13日,案件在西九龙法院再讯,22岁被告黄卓礼却获准以6,000元保释候讯,只须每天到警署报到、遵守宵禁令及不可离港。案件押后至11月15日再讯。

北京日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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