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 登录注册
当前位置:主页 > 其他 > 北风博客文选 > 第 4 章 其它文稿选
第45节 婚姻,你是什么
婚姻,你是什么 

婚姻法的新的司法解释出来了,从公众普遍关注的内容看,此次司法解释中受关注最大的就是关于房屋权属的新规定,即:婚后若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若离婚,则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

  一。 丈母娘愁了体现男女平等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因此一旦离婚,涉及房产分割的问题和纷争日渐凸显。

  这次司法解释引起大家广泛转载和议论,有人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其实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性质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对男女是一样的,如女方出资买房不是一样受到保护吗?在我们这个社会,大都是独生子女,也不一定就是男方家里钱多,有许多房子是女方出资买的,这不是同样保护女方利益了吗?

  新司法解释鼓励彻底的AA制,这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有人会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丈母娘愁了体现男女平等!

     二。媳妇没份体现了公平原则

  从2001年开始至今,最高法院已三次出台了针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次,主要是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问题;第二次,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等款项的认定问题。而这次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细化。

  最高法院有关人士表示,目前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已是焦点问题之一。这次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最高法院认为,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是不公平的。

  同时,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样做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三。婚姻家庭理应回归爱情本质

  此次司法解释实施后,婚姻可能会有一些变化。

  一是在结婚时,婚姻双方有可能希望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父母们或许会在心态上有所改变,尤其女方的父母很可能愿意拿出更多的资金为女儿置办一处名下的房子,或在女儿结婚前就把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也可能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产证写上双方的名字,以免后患。

  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带来最大的一个可能就是会改变择偶观,年轻人不再为房子而结婚。现在很多年轻人对同居、结婚等感情问题看得很淡,反而对房子等看得很重。其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而结婚,今后这一情况肯定有所改变。

  从最高法院颁布的此次司法解释看,随着非婚同居、离婚率高的现象日趋普及,纠纷也日益增多,用法律来明确财产归属,本质上是解决纠纷的必然需要。法律应该是重人性还是重理性方面,此次司法解释选择了理性的一方,这对当前司法审判过程中解决具体问题可以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但从更深的层面来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非治愈这些问题的良药。如何从本质上在全社会推动忠贞、责任、和谐、挚爱的家庭情感和婚姻观,让婚姻家庭理应回归爱情本质才是最为重要的。

 

北风